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註釋-配偶之應繼分

15 Jul, 2024

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說明: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不論是由何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無其他繼承人時,則遺產就由配偶就其全部而繼承。

 

關於配偶的繼承權和應繼分的規定。這裡確實有一些重要的細節:

配偶的應繼分視乎其與其他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和繼承人的順序。

配偶: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的配偶。

繼承開始:配偶的應繼分,是在繼承開始後才確定的。

 

配偶的繼承權

 

配偶作為當然繼承人,在任何繼承順序中都有權利繼承遺產。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繼承人,配偶可以繼承全部遺產。

 

再者,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

 

法定應繼分

 

這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得的遺產分配比例。所謂「應繼分」,乃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即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率;易言之,應繼分即繼承遺產應有之成數,不僅權利,且有義務。繼承人僅有一人時,被繼承人所有遺產上之權利義務,應由其全部繼承,自不發生應繼分之問題;然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其權利義務應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此時自需有分配之比率,以資依據。此項比率,即民法上所謂之應繼分。

 

指定應繼分

 

如果有遺囑,被繼承人可以指定不同於法定應繼分的分配比例。然而,這種分配必須尊重特留分的規定,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特別是直系親屬和配偶)的繼承權。

 

特留分

 

這是一定比例的遺產份額,法律保障給予某些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即使在有遺囑的情況下,也不能被剝奪。這是為了保護家庭成員的基本經濟安全。

 

這些規定顯示了法律在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配偶的繼承權方面的努力,同時也允許一定的靈活性讓被繼承人通過遺囑來表達自己的意願,只要這些意願不違反特留分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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