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註釋註釋-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15 Jul, 2024

民法第1156-1條規定: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供遺產清冊。此外,當法院得知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法院有權依職權命令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同時,前條的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也適用於此條。

 

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1條賦予債權人一個重要的權利: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交遺產清冊。這項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他們能夠從遺產中獲得應得的償還,特別是在繼承人未主動揭露所有遺產資料的情況下。

 

確保債權人的權利:

提交遺產清冊使法院能夠了解遺產的全貌,並對遺產進行公示催告,使債權人有機會申報其債權,從而保護其收回債務的權利。使債權人及時了解遺產狀況,便於債權人準確計算其應得部分,並在遺產分配中獲得公正處理。

 

預防遺產隱匿和濫用:

透過法律強制的透明度,減少繼承人隱匿或濫用遺產的可能性,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和公平分配。債權人通過法院命令確保繼承人提交遺產清冊,從而防止繼承人隱匿或錯誤報告遺產狀況。

 

債權人的聲請權

 

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交遺產清冊,這包括所有遺產的詳細資料,不論是資產還是負債。通過允許債權人聲請繼承人提交遺產清冊,可以確保債權人了解遺產的真實情況,進而保護其追索權。第1156條的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也適用於債權人申請繼承人提交遺產清冊的情形。

 

為求儘量透過清算遺產程序,一次解決紛爭並利於當事人主張權利,制度上除使債權人得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請求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外,應讓法院得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時,依職權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並為清算,俾利續行裁判程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三個月期間,宜參考前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以保障繼承人之權益。

 

又法院如已命繼承人其中一人開具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亦已無再為陳報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如果繼承人未按規定提交遺產清冊,他們將不得不自行進行清算,並承擔因未能適當處理債務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法院在未收到清冊的情況下,無法進行必要的公示催告,這可能導致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從而影響其收回債務的能力。

 

這條規定強化了遺產管理的透明度,有助於減少繼承過程中的不透明操作和潛在的法律爭議。確保所有債權人都能夠從遺產中公平地獲得應得的償還,特別是在繼承人可能企圖隱匿資產或不當處理遺產的情況下。

 

債權人應該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及時行動,尤其是當懷疑遺產管理可能存在問題時。繼承人應確保遵循法律要求,透明地管理和報告遺產狀況,避免因違反法定規定而產生額外的法律風險。

 

法院的職權

 

如果債權人通過訴訟或非訴訟程序向繼承人要求清償債務,法院在知悉此事後,可以依職權命令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交遺產清冊。法院在處理此類申請時應仔細審查所有相關情況,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都能得到公正處理。

 

法院在了解到債權人向繼承人提出清償請求時,可依職權介入,命令繼承人提交遺產清冊,這提供了一個法律上的保障機制,確保遺產管理過程的公正性。

 

透過這項法律規定,不僅能夠確保遺產分割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還有助於維護整個社會法律交易的安全與穩定。

 

鑑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繼承人可能因不知繼承債權人之存在而認為無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之必要,故制度上宜使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一方面可使原不知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及繼承人尚有藉由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之機會。又為使繼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宜參考前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法院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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