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分割遺產之方法
民法第1165條規定: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說明:
民法第1165條主要規節了關於遺產分割方法的法律規定,涵蓋了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所設定的分割方法,以及遺囑對遺產分割的禁止期限。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了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指定,則應按照遺囑中的規定進行遺產分割。如果遺囑禁止遺產的分割,則該禁止的效力在十年內有效。這條規定是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同時也考慮到經濟發展和遺產有效運用的需要。
遺囑分割:
指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遺產分割的方法。遺囑分割的方法可以是直接指定各繼承人應繼得遺產的範圍,也可以是指定由他人代為分割。
協議分割:
指繼承人透過協議,自行決定遺產分割的方法。協議分割可以採取任何方法,只要各繼承人同意即可。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
指繼承人透過遺囑,禁止遺產分割。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以十年為限,十年屆滿後,繼承人仍得請求分割遺產。
被繼承人遺囑指定分割方法
根據民法第1165條第一項,若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了遺產分割的方法,或是委託他人來指定分割方法,則應按照遺囑所定的方法進行遺產分割。
這種指定必須以合法的遺囑形式進行。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則該指定無效。
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時間限制
民法第1165條第二項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中包含禁止分割遺產的條款,該禁止的效力僅限於十年。這是為了防止遺產長時間未分割而影響經濟活動及合理利用。
此項規定考慮到長時間禁止分割可能會對經濟發展和資產有效運用造成阻礙,特別是在工業化或高度市場化的社會環境中,資產的適當運作尤為重要。 這條法規體現了對被繼承人最後意願的尊重,允許其透過遺囑對遺產的未來處置作出具體安排。透過限定禁止分割的最長期限,法律既保障了繼承人的運用自由,又避免了對經濟活動的長期限制。修正禁止分割的期限,是對經濟發展需求和個人財產權益保護之間的一種平衡。
被繼承人為分割方法之指定,應尊重被繼承人意思,被繼承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須以遺囑為之,如遺囑不符合法定方式指定者,則其所為的指定無效。委託他人為分割方法之指定:被繼承人亦可委託其所信任之人代為指定。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之期間過長,有礙於經濟之發展,而個人之資財,尤貴為適當之營運,方能發揮其價值。原第二項所定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在今日工業社會,其期間實嫌過長,修正為以十年為限,俾於經濟發展與未成年繼承人利益保護之間能得其平衡。
遺產分割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守被繼承人的遺囑指示。如果遺囑中含有分割方法的指定,則需按照遺囑執行,除非遺囑指定的分割方法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對於遺囑禁止分割的情形,相關人士需要注意禁止期限的計算,並在禁止期限結束後適時處理遺產分割,以利遺產的合理利用。
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指定了部分遺產的分割方法
這些指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如果繼承人之間對於未被遺囑明確指定的遺產部分不能達成分割協議,那麼在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的情況下,整個遺產仍然應被視為分割對象,即使部分遺產已經通過遺囑有了明確的分割方法。
遺囑的指定效力:
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的分割方法對於特定遺產是有約束力的,意味著這部分遺產必須按照遺囑的指示進行分割。
整體遺產的處理:
對於遺產的其餘部分,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需將整個遺產(包括已經有指定分割方法的部分和未指定的部分)一起作為分割的對象提出裁判分割請求。
法院裁判分割:
在法院進行裁判分割時,應考慮整個遺產的一體性,即使部分遺產有明確的分割指令,也需在整體遺產分割的框架下進行考量,確保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這種情況下的法律實踐顯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囑意願與處理繼承實務中出現的問題之間的平衡。確保遺囑的意願得到實施的同時,也需要處理那些遺囑未能明確指定的遺產部分的分割問題。
按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又同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倘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仍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僅經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又同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倘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仍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僅經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分割遺產方法與特留分
遺囑中分割遺產方法的法律效力及其與特留分規定的關係。在於確保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和繼承人的特留分權益之間達到平衡。
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保護:
民法第1165條,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指定遺產的分割方法。這表示被繼承人有權利按照其意願設計遺產的分配方式。
民法第1187條,確保繼承人的特留分權益不被遺囑中的指定侵害。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如子女、配偶)必須得到一定比例的遺產,以保護其基本經濟安全。
遺囑指定與特留分的衝突:
如果遺囑中指定的分割方法侵害了特留分權益,特留分受益人可以根據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要求恢復其應有的遺產份額。這不意味著遺囑指定的分割方法無效,而是說在不影響特留分的前提下,遺囑的指定仍然有效。
即便遺囑的某些指定可能違反特留分規定,只要特留分的受益人行使扣減權,該遺囑的其他部分仍可執行。這表示,法院尋求在尊重被繼承人遺願與保護繼承人合法權益之間找到合理的法律解決方式。
按繼承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者,從其所定,此關民法第1165條、第1187條規定自明。是遺囑指定分割之方法違反特留分規定者,僅特留分被侵害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分割方法原則上仍從遺囑所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這種規定的設立,允許被繼承人在遵守法定特留分的範圍內,有較大的自由度來規劃其遺產的分配。同時,透過特留分的保護機制,保障了家庭成員尤其是經濟上依賴被繼承人的人的基本經濟安全,防止因遺囑自由而對家庭成員造成不公平的經濟後果。這平衡了遺囑自由與家庭保護之間的關係,反映了法律對家庭成員經濟保護與個人遺產自由兩大價值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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