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分割之效力(連帶債務之免除)

15 Jul, 2024

民法第1171條規定: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說明:

民法第1171條的規定針對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對連帶債務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範。當遺產分割完成後,未清償的被繼承人之債務可以移交給特定人承受,或者劃歸各繼承人分擔。若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可免除連帶責任。繼承人的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算起,若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則繼承人需在清償期屆滿後經過五年,方可免除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之免除

 

指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後,原由被繼承人負擔的連帶債務,經債權人同意,繼承人可以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連帶責任的免除時效

 

指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後,原由被繼承人負擔的連帶債務,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這一規定旨在解決遺產分割後債務責任的分配問題,確保債務的公平處理。以下是對這條法條的闡述和分析:

 

債務承受或分擔

 

遺產分割後,被繼承人未清償的債務可以移歸某一繼承人承擔,或劃分給各繼承人按比例分擔。這種安排允許靈活處理遺產中的債務問題,使其更符合實際情況和繼承人的能力。

 

債權人的同意與繼承人的責任免除:

 

如果這種移歸或分擔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則各繼承人原本的連帶責任將被免除。這意味著繼承人不再需要對除自己承擔部分之外的債務負責。

 

連帶責任的自動免除條款

 

繼承人的連帶責任從遺產分割時起,如果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則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後將自動免除。這條規定旨在限制繼承人的長期責任,防止因歷史債務而影響繼承人的財務狀態。

 

這一規定提供了一種機制,通過債權人的同意解除繼承人的連帶責任,這有助於繼承人更有效地管理和規劃自己的財產。

 

此外,設定五年的時限免除條款是基於實際考慮,確保繼承人在一定時間後可以免除舊有債務的負擔,促進法律關係的穩定和預見性。

 

民法第1171條的規定對繼承過程中的債務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確保遺產分割的效力與公平性,同時保護繼承人免受不合理的長期債務責任的影響。

 

依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已經就遺產為分割後,即依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995號判決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規定,遺產縱經分割,除經債權人同意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而非僅以分歸自己所有之部分負給付責任。」

 

債務人同意免除責任

 

債權人的同意對於改變繼承人責任的範圍具有決定性作用。如果債權人同意,繼承人可以不必承擔超過其所分得遺產部分的責任。這項規定保護了繼承人免受過度財務負擔,同時也允許債權人和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債務問題。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有責任,但這種責任僅限於繼承人因繼承所得到的遺產範圍內。這意味著繼承人的責任不會超過其所繼承的遺產價值。依據民法第1153條第一項和第1171條第一項的規定,遺產分割後,若被繼承人的債務未清償,這些債務可以劃分給一個或多個繼承人承擔,或者由所有繼承人共同分擔。如果債權人同意,則可以免除繼承人的連帶責任。這種安排旨在確保債務處理的靈活性和公平性,允許適應各種情況的需要。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及第11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縱張○○有代陳○○等10人收取租金419,799元,應將此部分列入張○○遺產債務之情事,揆諸分割遺產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之意旨,上開債務應於本件分割遺產案件中一併分割,方為適法,且依上開條文規定,因此部分之債務分割未經債權人陳○○等10人同意,即使分割由兩造分擔債務後,仍僅係連帶債務人間之內部分擔額,兩造對陳○○等10人仍應負連帶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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