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註釋-遺贈之失效

15 Jul, 2024

民法第1201條規定: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1201條清楚規定了遺贈的效力與受遺贈人的生存狀態之間的關聯,具體確立了遺贈有效性的一個重要條件:受遺贈人必須在遺囑發生效力前存活。這一規定的核心是確保遺囑中的遺贈能夠實際地被接受和利用,並且防止因遺贈人不存在而造成的法律問題。如果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已經死亡,則該遺贈被視為失效,即不具法律效力。

 

遺贈與受遺贈人生存的關聯

 

遺贈的目的在於將遺囑人的財產轉移給受遺贈人。如果受遺贈人在遺囑生效前去世,則遺贈將無法實現其預定目的,因此法律規定遺贈不生效。這樣的規定避免了對不存在或已去世的受遺贈人執行遺贈的法律困惑和徒勞。

 

同時存在原則

 

這是繼承法中一個重要的原則,指的是在遺囑人死亡時受遺贈人必須同時存活。如果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與遺囑人同時死亡,遺贈將無效。這一原則確保了遺贈的實際可執行性和遺囑人意願的實現。

 

遺贈對未出生或未受胎的受遺贈人

 

對於尚未出生或未受胎的潛在受遺贈人,遺贈同樣無效。這包括那些遺囑人死亡時尚未受胎的子女。這一規定防止了對尚未存在的個體進行財產分配的法律複雜性和實際操作問題。

 

死因贈與與遺贈

 

死因贈與在台灣民法中沒有特別的條款,但可依照一般贈與的規定來理解。死因贈與的特性在於,它是在贈與人生前透過契約形式進行的,但其效力則要等到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這點與遺贈相似,遺贈通常是透過遺囑來進行,並在遺囑執行人處理遺產後才實施。兩者皆屬於死後才生效的處分方式。

 

如果受贈人在死因贈與契約生效前(即贈與人未死亡前)死亡,則該贈與契約不發生效力。這一規定類似於遺囑執行中的情形,若受遺贈者在遺贈人死後、遺贈效力發生前死亡,其受贈亦將不生效。

 

關於死因贈與,我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與相同,且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故基於同一法理,其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01條規定受贈人於死因贈與契約生效(即贈與人死亡)前死亡,其贈與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

 

為了確保死因贈與的目的與贈與人的意願在其生前未能實現時,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財產的無效轉移。這樣的安排保護了贈與人的意願,確保只有在其確實死亡後,財產才會按照其指定的方式轉移給指定的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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