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註釋-承認遺贈之催告及擬制

15 Jul, 2024

民法第1207條規定: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說明:

民法第1207條規定對於遺贈的承認或拋棄設立了一個明確的程序,這是為了避免在遺贈問題上的不確定性和延遲。本條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遺贈的承認程序明確、有秩序進行,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並避免不確定性的情況發生。

 

這條款允許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設定一個期限,要求受遺贈人在該期限內明確表示是否接受遺贈。如果受遺贈人在期限內未作任何表示,則法律視其為接受了遺贈。以下是對這一條文的進一步解釋:

 

催告遺贈的承認或拋棄

 

承認遺贈之催告,係指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受遺贈人發出之通知,請求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若受遺贈人於催告期限內未為表示,則視為承認遺贈。

 

設定期限催告的規定是為了促使受遺贈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決定,以避免對遺產處理造成延誤。這種催告通常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發出。

 

如果受遺贈人在期限屆滿後無表示,法律規定其默認接受遺贈,並且這種承認的法律效果溯及至遺囑人死亡時。這意味著遺贈的承認是自動發生,不需要受遺贈人的進一步行動。

 

對於繼承人而言,知悉遺囑開始繼承的事實是計算期限的起點。如果繼承人後來才知悉催告的存在,則從其知悉之日起算期限。

 

這條規定的存在有助於確保遺產分配的過程中的效率和確定性,同時保護繼承人的權益,避免因受遺贈人的不確定態度而對遺產分配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法律糾紛。

 

在遺贈規定中,受遺贈人可透過積極的拋棄或被動的沈默來處理遺贈事宜。根據民法第1206條,受遺贈人有權在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而此拋棄的法律效力溯及到遺囑人的死亡時。這意味著,一旦受遺贈人選擇拋棄遺贈,該行為就被視為從遺囑人死亡那一刻起就拋棄了遺贈。

 

我國對於遺贈之承認、拋棄,並未明定向遺贈義務人為之,解釋上自不限於遺贈義務人,對於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催告之利害關係人為承認或拋棄亦可。遺贈之承認或拋棄,性質上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相對人有數人時,宜類推適用民法第二八三條至第二八六條關於連帶債權之規定,亦即相對人中一人為催告者,為他相對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受遺贈人得向相對人中之任何一人為承認或拋棄,其意思表示到達該相對人時,即生效力。

 

又為免平添法律關係之複雜化,除非遺囑人表示受遺贈人得選擇一部承認或拋棄,原則上附負擔遺贈應不得為一部之承認或拋棄。遺囑生效後,受遺贈人已取得受遺贈之權利,此時受遺贈人未及承認或拋棄而死亡,即應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權利,我國法雖無德國、日本、韓國等國之明文,解釋上應無不同。惟為確保繼承人之利益,原催告承認與否所定之相當期限,應自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時起算,但其知悉催告之事實在後者,則自其知悉催告時起算期限。附負擔遺贈既因受遺贈人失格或拋棄而無效,除遺囑人另有意思表示外,基於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全部無效之原則(民法第111條),負擔亦同歸無效。

 

按單純之沈默,在法律上,通常視為拒絕承認(參見民法第80條第2項、第170條第2項、第302條第1項、第386條、第1093條第3項),以避免因單純沈默而應負擔法律上之義務,致受有不利益;惟遺贈係指受遺贈人取得財產上之利益,故在受遺贈人受催告後保持沈默之情形,民法第1207條特例外規定其沈默視為承認(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年11月,310頁。)。

 

遺贈拋棄或承認的過程涉及與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相對人的互動。這些過程確保遺產的分配與管理能夠依遵遺囑人的意願和法律規定進行。因此,受遺贈人應當明確表達其對遺贈的接受或拋棄,以符合法律要求,保護自己的權益,並有效地處理遺產分配問題。

 

本條之適用,仍僅以受遺贈人於受催告後,客觀上未於期限屆滿前表示不承認遺贈為必要,至於受遺贈人主觀上是否有藉由沈默承認遺贈之真意,則無關緊要。

 

按單純之沈默,在法律上,通常視為拒絕承認(參見民法第80條第2項、第170條第2項、第302條第1項、第386條、第1093條第3項),以避免因單純沈默而應負擔法律上之義務,致受有不利益;惟遺贈係指受遺贈人取得財產上之利益,故在受遺贈人受催告後保持沈默之情形,民法第1207條特例外規定其沈默視為承認(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年11月,310頁。)。

 

本條之適用,仍僅以受遺贈人於受催告後,客觀上未於期限屆滿前表示不承認遺贈為必要,至於受遺贈人主觀上是否有藉由沈默承認遺贈之真意,則無關緊要。

 

此外,民法第1207條規定,若受遺贈人在接到催告後保持沈默,則該沈默視為承認遺贈。這一條款是一個例外於一般法律原則,通常沈默不產生法律效果,但在遺贈的情境中,沈默則被視作接受遺贈。這條規定旨在簡化遺贈執行過程,避免因受遺贈人的非反應而拖延遺產處理。

 

受遺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雖然受遺贈人可以在設定的期限內拋棄遺贈,但一旦接受(無論是積極表示還是默認),他們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包括可能的稅負和對遺贈物的保護責任。

 

附負擔遺贈的處理

 

如果遺贈附帶特定的負擔,除非遺囑另有規定,受遺贈人通常不能只接受遺贈而不承擔負擔。如果遺贈因為受遺贈人的失格或拋棄而無效,相關的負擔也同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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