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註釋-遺贈無效或拋棄之效果

15 Jul, 2024

民法第1208條規定: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說明:

民法第1208條明確規定了遺贈在無效或被拋棄時的法律後果。第1208條的立法背景在於明確遺贈無效或拋棄的效果,即使遺贈無效或被拋棄,相應的財產仍然歸屬於遺產。

 

當遺贈由於任何原因變得無效,或是受遺贈人選擇拋棄遺贈時,遺贈的財產將仍然屬於遺產。這條規定確保了遺產的完整性和遺囑人的意願得到尊重,同時也維護了繼承人的權益。以下是對這一條規定的進一步解釋:

 

遺贈的無效

 

遺贈可能因多種原因無效,例如遺贈的條件未達成、遺贈違反法律規定、或遺贈標的在繼承開始時不再存在等。無論何種原因,一旦遺贈被判定為無效,其涉及的財產將自動回歸遺產總體,由所有繼承人依法繼承。

 

拋棄遺贈

 

受遺贈人有權拋棄遺贈,這可能是因為遺贈帶來的負擔超出了其所得到的利益,或者受遺贈人出於個人原因選擇不接受。一旦遺贈被拋棄,相關財產同樣回歸遺產中,待所有繼承人按份繼承。

 

遺贈的財產歸屬

 

無論遺贈無效或被拋棄,涉及的財產都將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這意味著該財產將按照遺產分割的規則和程序,平均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

 

法律處理的實際操作:

在遺贈無效或拋棄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需對相關財產進行正確的管理和分配。此外,遺囑執行過程中可能需要法院的介入來確定遺贈的有效性或處理遺贈拋棄後的繼承事宜。

 

這條規定有助於處理遺囑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複雜情況,保證遺產的正確處理,並確保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遺囑人以於繼承開始時非屬於遺產之財產為遺贈之標的時,倘該遺贈標的不能取得或取得需費過鉅者,除遺囑人另有表示外,繼承人僅能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行使扣減權,不得補償其價額,而免其義務。

 

遺囑人可以在不侵犯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特留分是指法律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以保護其基本經濟安全。

 

遺囑自由原則:

民法第1187條規定,除非違反特留分規定,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

 

遺產分割:

依民法第1164條及第1165條,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非有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中有指定分割遺產的方法,或是委託他人代為指定,則應依其指定的方式進行分割。

 

遺囑執行人:

民法第1209條及第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所需的行為。這些行為被視為繼承人的代理行為。

 

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的比例,通常為應繼分的一半。此案件中,雙方均認為未侵害特留分。遺囑交代財產的分配和管理方式,按照遺囑指定的方法進行遺產分割。各方取得的現金存款並未超過允許的範圍,在遺產處理過程中,遵循遺囑人意願的重要性以及適當處理遺產分割的法律規範。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取得公同共有之物權(民法第1148條、第1151條參照),亦即當然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而遺贈固亦於繼承開始時生效,惟受贈人僅取得請求交付遺贈物之債權,尚不當然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同法第1202條、第1208條參照)。又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復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所明定。原審既謂林對以系爭遺囑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遺贈被上訴人,應屬債權之效力,然原判決卻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自有未洽。況查上訴人主張林對於94年2月19日完成系爭遺囑,其長子林植堅嗣於103年9月逝世等情,倘屬無訛,系爭遺囑所載受遺贈人即被上訴人於斯時非具繼承人身分,原審猶以系爭遺囑所載受遺贈人即為部分繼承人,林對實係以系爭遺囑處分遺產並指定分割方法,據以逕為分割之判決,亦有未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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