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特留分之算定
民法第1224條規定: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說明:
民法第1224條確定了特留分的計算方式,旨在確保繼承人的特留分能夠公平計算,並反映出遺產淨值的實際情況。以確保繼承人在享有特留分時,能夠基於依法應繼的財產,避免被計算其中的債務額。這反映了法律對於特留分的保障和對繼承人權益的重視。特留分之算定制度是為了保障繼承人得依法取得特留分之遺產,避免被繼承人以遺贈或其他方式處分遺產而使繼承人無法取得特留分之遺產。
特留分的計算方式依據民法第1224條,應參照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即在應繼財產中排除債務額進行算定。這確保了繼承人獲得的特留分是基於淨資產而非總財產,為其提供更實質的經濟利益。計算特留分的步驟包括:
確定應繼財產總額:
首先,需要確定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擁有的所有財產,這可能包括不動產、現金、股票、個人物品等。民法第1173條規定應繼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和負債,以及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經營從被繼承人處受有的贈與。這些贈與通常會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除非在贈與時被繼承人表達了反對的意願。
加入特定贈與:
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對某些繼承人有特定的贈與,這些贈與通常會按照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加入到應繼財產中。然而,如果贈與時被繼承人明確表示這些贈與不應計入繼承財產,則可根據法律規定排除這些贈與。
扣除債務:
從應繼財產中扣除被繼承人的債務,包括其死亡時的個人債務、遺產稅等,以得到遺產的淨值。
計算特留分
特留分的設立是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尤其是直系親屬和配偶的基本經濟安全,確保他們在被繼承人去世後能獲得足夠的遺產份額。
根據民法第1223條,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特留分。特留分是根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部分計算的,計算後的數值是繼承人能夠請求的最低遺產保障。
根據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從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計算。這意味著在確定特留分之前,所有債務必須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扣除。
特留分的設置是為了防止遺囑人通過遺囑過分剝奪直系親屬或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這種安排在很多法律體系中都存在,以保護家庭成員的基本經濟利益,特別是在被繼承人死後。
通過明確規定計算特留分的方式,法律保護了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基本權利,並避免了可能因被繼承人遺囑自由而對親屬造成的不公平待遇。這有助於維護法定繼承人的基本生活安全,並在一定程度上維持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雖然被繼承人在生前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包括通過贈與等方式,但在遺囑中處分遺產時,必須遵守特留分的規定。這意味著遺囑中的贈與如果導致特留分權利人的應得份額不足,這部分贈與需要被扣減。對於生前贈與是否應計入應繼遺產,關鍵在於贈與時是否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這些贈與不應計入遺產總額,從而不影響特留分的計算。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4條固已規定由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而所謂應繼財產,則應依第1173條算定之,查第1173條第1項前半段,雖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惟同條項後半段之但書,已明有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而關於特留分民法繼承編又僅明定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時,應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及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應得特留分人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參照第1187條、1225條),可見特留分之規定,僅係限制遺產人處分其死後之遺產,若當事人處分其生前之財產,自應尊重當事人本人之意思,故關於當事人生前贈與其繼承人之財產,其贈與原因若非1173條所列舉者,固不得算入應繼遺產中,即其為1173條列舉之原因,如贈與人明有不得算入應繼遺產之意思表示,自應適用第1173條但書之規定,而不得於法定之外曲解特留分規定復加何項限制(院字第743號)。
這些規定和法律解釋確保了遺產分配的公平性和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體現了對被繼承人意願的尊重。在處理遺產分配和特留分問題時,法院會細緻考量所有相關法律規定,確保遺產分配既公正又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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