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十條規定註釋-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之列入其遺產
信託法第10條規定: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說明:
信託制度最大的特色在於創設物的財產權與受益權的分離,為使信託此一財產的運 用符合委託人最大信託效益,受託人為能行使信託財產的管理與處分等信託目的,而以 信託財產的名義上所有人身分,合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將信託利益分配給信託受益人。 基於法律規定,信託財產具有獨特性質,概念上既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也不屬於 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因此信託財產可以擺脫一般常見的債權糾紛及強制執行的箝制。
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並非其自有財產,故於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之列入其遺產,使成繼承之標的,爰於本條明定之。此際僅生受託人之任務終了,由指定或選任之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本草案第四十五條參照)
信託制度中財產權與受益權的分離是其最核心的特徵,它允許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有獨立的身份,這使得信託成為一種靈活且有效的財產管理工具。信託財產在受託人死亡時不應被視為其遺產的一部分。這一規定反映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特殊性,確保信託目的的持續性及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受託人個人狀況的影響。以下是對這條法規的進一步解釋:
財產權與受益權的分離:
在信託制度中,財產的法律所有權由受託人持有,但實際的經濟利益(受益權)則歸屬於受益人。受託人負責管理和處置信託財產,但必須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來操作,並將產生的利益按照信託的指示分配給受益人。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屬於受託人,但實質上是為了實現信託目的並為受益人所擁有。因此,這些財產不應被視為受託人的個人資產,也不應在受託人死亡時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避免信託財產因受託人死亡而被分割或繼承。
信託財產不被視為受託人或委託人的個人財產,這意味著它不會被受託人的個人債權人強制執行或用於解決其個人債務。同樣,信託財產也不受委託人的債權人或其他法律行動的影響。
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五條、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五條等立法例。信託財產應維持其獨立性,不應因受託人的死亡而被納入遺產處理程序。
避免債權糾紛和強制執行
由於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它可以免受一般的債權糾紛和強制執行的影響。這對於保護資產免受未預見的財務風險非常有利,是許多人選擇設立信託的重要原因。
信託財產的處理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理需要由新的受託人接管。這通常在信託契約中有所規定,或由法院根據信託法的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信託制度因其能有效地將控制權和經濟利益分離,同時保護資產不受債權人影響,而被廣泛應用於財產管理、稅務規劃和遺產規劃中。這種制度的設計旨在最大化信託效益,並確保信託財產按照委託人的意願被合理且有效地使用。信託提供了極大的靈活性,允許根據委託人的具體需求和目標來訂定條款。這包括為受益人提供長期的財務安全,或是支持特定的教育、醫療或慈善目的。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信託的持久性和受益人的權益,並防止信託財產因受託人變更而受到不必要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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