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十四條規定註釋-信託財產不因混同而消滅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14條規定: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說明:

信託法第14條的規定明確保護了作為信託財產一部分的非所有權類型的權利,即使在這些權利的標的財產權被受託人取得的情況下,這些權利也不會因混同而消滅。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進一步解析: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被視為獨立於受託人的個人財產。這一原則確保信託財產專用於實現信託目的,並保護受益人的權益不受受託人個人事務的影響。

 

混同原則的不適用:

混同通常指當兩項或多項權利的標的物合併到一起,以致原有的分別權利無法再辨識時,這些權利可能因無法分離而消滅。然而,根據信託法第14條的規定,即使受託人個人取得了作為信託財產一部分的非所有權權利的標的物(如地上權、抵押權、質權等),這些作為信託財產的權利仍將持續存在,不會因混同而消滅。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係分別獨立,而為受益人受益權之標的,故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一如地上權、抵押權、質權等)時,受託人縱其個人因繼承或其他事由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亦不適用民法混同之原則,使該權利歸於消滅,俾免害及受益人之權益。

 

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八條及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例。這些條文也強調了在信託設定中,即便受託人獲得了信託財產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信託中的特定權利也應保持獨立,不因受託人的權利變更而受到影響。

 

總之,信託法第14條的規定是信託制度中的一項重要保護措施,用以確保信託財產中的非所有權權利在特定情況下不因受託人的個人資產變動而受損,從而有效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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