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註釋-受益人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之除斥期間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19條規定:

前條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說明:

本條設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主要是為了避免交易相對人或受讓人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這樣可以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同時也兼顧了受益人的權益。受益人在知悉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的原因後,應及時行使撤銷權,以免錯過一年內的除斥期間。同時,即使受益人未能及時知悉撤銷原因,十年內也應積極監督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除斥期間的設定

一年期間:自受益人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一年內,如果受益人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十年期間:自處分行為發生時起算,無論受益人是否知悉撤銷原因,逾十年後撤銷權亦消滅。

 

對於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之處分,受益人雖得聲請法院撤銷,但為免使該處分之相對人或轉得人長久處於不安定之狀態,而害及交易之安全,爰參酌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期間,而規定為自受益人知悉時起算一年或自處分時起算十年,以兼顧各方利益。法院在處理此類撤銷請求時,需要仔細審查受益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點,確保撤銷權的行使符合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以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總結來說,信託法第19條透過明確的除斥期間規定,確保了信託財產處分的法律爭議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解決,從而保護了所有相關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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