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受託人之權利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44條規定:

前五條所定受託人之權利,受託人非履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之義務,不得行使。

說明:

信託法第44條提供了對受託人權利行使的限制,以確保受託人履行其義務並促進對信託事務的忠實管理。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受託人在擁有某些權利前需先妥善解決由於其過失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問題。

 

信託法第23條之賠償責任

在於受託人因管理不當導致信託財產損害,或違反信託的本旨進行財產處分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可以要求受託人賠償相應的金額,以彌補信託財產的損失或將情況恢復原狀。在上述情況下,委託人或受益人還可以要求減免受託人的報酬,作為對其管理不當的一種懲罰和補償。

 

信託法第23條: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信託法第24條之賠償責任

受託人應將管理的信託財產與自己的私有財產或其他管理的信託財產分開管理。對於金錢類的信託財產,可以通過分別記帳的方式來實現分別管理。惟如信託行為中有規定允許不必分別管理不同信託的財產,則可以依照該規定行事。若受託人因違反分別管理的規定而獲得利益,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權要求將此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即使受託人無過失,如果因此導致信託財產損害,受託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受託人能證明即使分別管理也無法避免損害的發生,則不需承擔責任。

 

信託法第24條: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第1項)。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第2項)。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第3項)。

 

受託人請求費用、損害補償、留置權及擔保之前提要件

 

受託人必須首先履行前揭第23條和第24條第三項所定的義務,包括賠償損害、回復原狀或返還因不當得利所得的利益,方能行使前5條(第39條至第43條)所賦予的權利。即:

 

信託法第39條許受託人為了信託財產或信託事務的管理所產生的必要開支,從信託財產中獲得償還。

 

信託法第40條提供了關於上開償還,受託人請求補償或提供擔保的條件和過程的詳細規定

 

信託法第41條提供受託人在特定條件下保護自己權益的法律依據,允許受託人在其對信託財產的合法費用、債務清償或補償請求未得到滿足時,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益人

 

信託法第42條確保受託人在履行信託職責時所受的損害可以獲得合適的補償。

 

信託法第43條確立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收取報酬的規定,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如報酬未能從信託財產中得到滿足,受託人可以採取的措施。

 

如從信託財產中支付費用、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提供擔保、收取報酬等,這些都是受託人在執行信託職責時可能需要行使的權利。受託人在行使其權利前必須解決因自己的不當行為導致的問題。這規定確保了受託人不能在違反職責的情況下仍享有權利,從而推動其更加負責任和誠實地處理信託事務。

 

為使各方權益有所平衡,對第39條至第43條所定受託人之權利自應加以限制,爰於本條規定如受託人違反有關之義務,其非依第23條或第24條第3項規定履行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後,不得行使其權利,以促使受託人善盡忠實義務。在行使權利前,受託人需評估自身是否存在未解決的責任或義務,如有,必須先行解決。受託人在執行權利時應平衡法律與道德的要求,避免因個人利益而忽略或違反對信託財產的忠實義務。

 

信託法第44條的設立,本法第39條至43條之受託人權利前,必須釐清受託人應有之責任,反此映了法律對於信託管理的嚴格要求,即受託人在享有權利之前,必須先妥善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條規定有助於維持信託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並確保信託財產的處理過程中受託人的行為符合高標準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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