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註釋-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62條規定: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說明:
本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按信託之成立既由委託人以信託行為訂定,則其所定消滅事由發生或所定目的確定完成或不能完成時,讓信託之存續即失其根據而不能不告終結。
信託法第62條明確規定了信託關係消滅的情形,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信託行為中預定的特定消滅事由發生、信託目的已經完成,或信託目的無法完成。
信託行為所定消滅事由
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可以在信託行為中定義特定的條件或事件,一旦這些條件滿足或事件發生,信託關係即可終止。這些條件通常是根據信託的具體目的和性質設定的。
信託目的的完成
當信託達到其設立目的時,例如管理一筆資金直至受益人達到法定年齡,此信託自然終止,因其存在的理由已不再。
信託目的的不能完成
如果由於某些外部條件的改變或內部因素(如信託財產的損失或法律的變更),使得信託目的不再可能實現,則信託亦將終止。
在設立信託時,應詳細規劃並明確記載信託的消滅條件,這些條款應具體、清晰,以便在符合特定情形時,信託能被適當地解散。信託的管理者和監察人應持續監測信託活動和外部條件,以確保一旦達到或無法達到終止條件時,可以及時行動。
信託法第62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信託活動能夠在達成其設定目的後順利結束,或在無法實現目的時適當終止,從而保護受益人和委託人的利益,並維護信託活動的法律清晰度和效率。此條款反映了信託法對於信託生命周期管理的全面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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