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註釋-信託關係之存續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66條規定: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說明:
信託法第66條提供了信託關係消滅後在財產移轉階段的法律安排,這條款旨在確保信託財產在正式移轉給歸屬權利人之前,仍保持其信託性質,以防止在此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空白或管理上的困難。
信託關係的虛擬存續:
即使信託關係按法律規定應終止,若信託財產尚未移轉給正確的歸屬權利人,信託關係在法律上仍視為存續。這是一種臨時措施,用於保護涉及各方的權利直至財產移轉完成。
歸屬權利人的角色:
在信託財產移轉完成之前,歸屬權利人將被視為受益人。這意味著他們可以享有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並對信託財產擁有相應的權利。
保護歸屬權利人的利益:
這一規定確保了在信託正式結束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保護措施不會中斷,歸屬權利人的利益得到適當保障。
受託人應確保在信託終止過程中,從管理、記錄到財產的具體處置都符合法律要求和信託條款。信託的終止和財產移轉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過程,需要有效的過渡安排來確保無縫銜接,避免對信託財產造成不必要的風險或損失。
信託法第66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信託終止過程中的法律穩定和財產安全,通過設定信託的虛擬存續來保護歸屬權利人的利益,確保信託財產在最終移轉前仍由受託人妥善管理。这项规定为信託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以防止信託终止过程中的法律漏洞。
本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在信託財產移轉於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俾信託財產仍有其獨立性,而受託人亦能有效處理信託善後事務,以保護歸屬權利人之利益,此時並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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