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結算書及報告書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68條規定: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本條第一項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就信託事務為最後結算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承認之義務。二第二項明定準用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即第一項之文書經承認者,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之責任視為解除,但有不正當行為時,其責任則不因受益人等之承認而當然解除,以符公平。

 

信託法第68條的規定涵蓋了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必須完成的重要法律程序。這包括製作結算書及報告書,並且需要獲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有權利的人的承認。以下是對這些條款的進一步解釋:

 

第68條第一項 - 結算書及報告書的製作與承認

當信託關係結束時,受託人有責任就其管理的信託事務進行最後結算。這意味著受託人需要準備一份詳盡的報告,說明信託資產的處理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的增減、收益的分配、以及任何重大的財務決策。這份結算書及報告書應該清晰地記錄所有相關的財務活動和決策,確保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此外,受託人必須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有權利的人的承認。這一步驟是必要的,因為它確保了所有相關方對信託資產的處理持有共識,並且認可受託人的管理和決策。

 

第68條第二項 - 第五十條第二項的準用

本條第二項準用信託法第50條第二項的規定,即如果結算書及報告書獲得承認,則受託人對記載的事項對受益人的責任將被視為解除。這表示一旦受益人或其他有關方認可了結算書,受託人對於報告中的事項不再負有進一步的法律責任,除非存在不正當行為。

 

這條款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受託人免於因已被認可的行為而持續面臨法律責任,同時也強調了承認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如果報告中隱藏了不正當行為,即便得到了承認,受託人也不能因此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

 

這些規定對於信託實踐來說極其重要,它們確保了信託終止時的財務透明度和法律清晰度,並保護了受託人、受益人及其他相關方的權益。信託終止的程序如果得到妥善遵守,可以有效預防未來的法律糾紛,確保信託資產的平穩、公正的過渡。

 

對於涉及信託的各方來說,了解並遵循這些法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他們的行為符合法律要求,並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受侵犯。在信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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