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七十條規定註釋-公益信託設立之申請
信託法第70條規定: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說明:
公益信託因與公益攸關,且其受益人多為一般社會大眾,在法律上只有反射利益。為防公益信託濫設,以確保社會大眾(受益人)權益,第一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又各該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如以學術為目的之公益信託,其設立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以宗教為目的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而公益性質牽連二機關以上主管者,各機關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期設立手續簡便起見,特規定第一項之許可申請由受託人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時,可就信託設立之目的及受託人之資格能力一併考量,以為許可與否之準據(第二項)。
設立公益信託除須以契約、遣囑或宣言等方式為信託行為外,其設立及其受託人並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公益信託許可之申請,應由受託人檢具規定之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信託法第70條規定對於公益信託的設立及受託人的資格提出了明確的規範,主要目的是確保公益信託的設立不僅符合法律要求,也能有效地服務於公眾利益。以下是對這個條文的詳細解釋:
設立公益信託的許可
法律要求:所有打算設立的公益信託必須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這一規定確保了公益信託的設立符合特定的公益目的和社會責任。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確定:依據信託的公益目的不同,其主管機關也會有所不同。例如,以教育為目的的信託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宗教相關的信託則需向內政部申請。
許可申請的程序
申請人:申請設立公益信託的許可必須由受託人提出。這意味著受託人在信託設立之初就需要承擔起申請的責任,確保信託的設立遵守所有相關法律和規範。
審核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審核許可申請時,會綜合考量信託的目的及受託人的資格和能力。這不僅確保了信託設立的正當性,也保證受託人具備適當的能力來管理信託資產。
申請文件和審核過程
文件要求:受託人在申請時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受託人資格證明、信託目的說明等。
審核流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審核提交的文件,以確定信託的設立是否適合獲得許可。此過程可能涉及對受託人資格的進一步審查,以及對信託目的的評估。
公益信託的法律影響和社會責任
公益性:公益信託必須服務於廣泛的社會利益,不能僅限於私人或小團體的利益。
透明度和責任:由於公益信託涉及的是社會資源和公眾利益,因此其運作必須高度透明且受到嚴格的監督和評估。
透過這些規定,信託法確保公益信託在設立和運作過程中不僅遵守法律,同時也實現其設立的公益目的,為社會帶來實際的益處。這些規範也體現了對於公益活動的法律支持和社會責任的重視。
按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信託法第七十條固有明文規定。陳美滿與永康國小間成立信託契約,未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非可認為設立公益信託,但無妨成立一般信託契約。依信託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或經受益人同意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原審既認定系爭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陳美滿,受託人為永康國小、受益人為永康國小現就學之學生,則陳美滿自不得擅自終止系爭信託契約,其餘上訴人及慈心基金會非系爭信託契約當事人,亦無終止系爭信託契約問題可言。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違背法令。至於原審認系爭信託係具有公益性質之信託契約,雖有不當,惟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仍應予以維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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