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註釋-信託關係之權利義務
信託法第71條規定: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說明:
信託法第71條主要規定了法人可以如何成立公益信託,並對此過程中涉及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明確的界定。這一條文允許法人集合社會資源來從事公益活動,具體的內容解釋如下:
法人成立信託的過程和條件
法人角色:
法人可以同時擔任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角色,這意味著法人既是信託的設立者,也是管理和執行信託的責任主體。
公眾參與:
法人不僅自己參與,還可以邀請公眾加入成為信託的委託人。這種模式類似於集資,允許多數人合作將小額資金聚集成大額資金,用於公益目的。
許可和監督
許可要求:
在法人對外宣稱成立信託之前,必須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這一要求確保了信託的設立符合相關的公益目的和法律規範,並防止濫設信託帶來的負面影響。
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
事業主管機關的職責是確保信託活動真正符合公共利益,並有效地監督信託的運作,確保其活動不偏離宣稱的公益目標。
權利義務的確定
權利與義務的界定:信託法明確規定,由法人作出的決議和對公眾的宣言將確定法人與加入的公眾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這包括信託的具體運作方式、資金使用方向以及受託人的責任等。
實踐意義
這條規定使得公益信託的設立更加透明和有序,同時也提高了公眾對參與公益活動的信心。透過法人和公眾的合作,可以集中資源來解決社會問題或支持慈善活動,從而增進社會的整體福祉。公益信託的這種設立方式還有助於引入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公益事業,擴大公益活動的影響力和覆蓋範圍。
總的來說,信託法第71條提供了一個框架,讓法人能在法律的監督下,有效地利用和動員公共資源,以達成具體的公益目標,同時保護了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
為期集合多數人之少量資金,以集腋成裘方式,匯成大額資金,以增進公共利益,英美國家准許個人以宣言信託方式捐贈財產,以從事公益活動,亦有准許以宣言信託(deC.larationoftrust)方式成立基金會,藉以誘導民間資源參與公益者,例如美國之社區基金會(communityfounda-tion),除採用法人方式成立者外,亦有採用宣言信託方式設立,其成效良好。在國內公益需求日增之際,美國社區基金會之制度,殊有引進之價值,爰參考美國社區基金會之制度規定之。
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故本法草案所定之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始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為確保社會公眾之權益,於第二項明定,法人對公眾為前項信託之宣言前,應經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為宣言信託之法人,係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其與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間權利義務關係,自有明確規範之必要,爰於第三項規定,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其對公眾所為之宣言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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