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註釋-公益信託之消滅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78條規定:
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說明: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達到或不能達到而消滅。於公益信託及私益信託均有適用,乃理所當然。公益信託之設立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如有法定事由(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撤銷設立許可,使歸於消滅。
台灣信託法第78條專門規定了公益信託的消滅方式,這個條款明確指出,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以下是對此條款的解釋與註釋:
公益信託的消滅原因:
公益信託的設立需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因此,當這個許可被撤銷時,信託即告消滅。這種規定確保了公益信託在失去官方認可和支持的情況下,不得繼續運作。
撤銷許可的條件:
根據信託法第77條,如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有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或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不活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許可。這些條件提供了具體的法定事由,用於評估是否應該撤銷公益信託的許可。
法律效果:
一旦許可被撤銷,公益信託便會自動消滅,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存續性。這是為了確保一旦信託無法達成或偏離其公益目的時,可以透過撤銷其法律基礎來終止其活動。
與一般信託的對比:
不同於私益信託可能因多種原因(如信託目的達成、不可能達成、或信託期限屆滿)自然消滅,公益信託的消滅則依賴於一個特定的行政決定。這反映了公益信託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和其對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這條款的設計使得公益信託的運作更受到法律和行政監督的嚴格控制,以確保其活動始終符合公益目標和原始設立條件。這是對公益信託進行有效監督的關鍵法律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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