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註釋-信託關係之存續
信託法第79條規定: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說明:
為使公益信託在運作上更富彈性,且更能發揮社會功能,本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之際,無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賸餘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台灣信託法第79條涉及公益信託消滅時財產的處理方式,尤其在沒有明確指定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的情況下。這條款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即便在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仍能被用於符合原始公益目的的活動。以下是對此條款的逐項解釋與註釋:
信託關係消滅的後續處理:
當公益信託關係消滅且沒有指定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擁有權限處理剩餘的信託財產。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如何最好地利用這些資源,以服務類似或相關的公益目的。
使信託關係存續的條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選擇使信託關係繼續存續,但需確保新的信託設立或運作必須與原有的公益目的相符合。這可能涉及尋找新的受託人或重新定義信託的運作方式。
信託財產的移轉:
另一選擇是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另一個具有類似公益目的的法人或另一個公益信託。這種做法確保了資源的延續性和有效性,允許財產在符合其公益性質的情況下繼續被使用。
法律效果與社會功能:
此條款的設計體現了法律對公益資源的保護意識,確保即使在信託結束或變更後,公益資產仍然能夠有效地被用於社會利益。這不僅增加了公益信託的彈性,也強化了其在社會上的功能和影響。
這條款的存在顯示了對於公益信託的一種持續監督和責任的概念,確保即使在結束階段,信託財產也能繼續為社會帶來益處。這對於公益信託的管理與運作是一個重要的法律保障。
公益信託若是目的沒達成,就構成公益信託消滅的原因,消滅後就有信託財產歸屬的問題。信託法第79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除非是公益兼私益的信託,否則公益信託的財產在公益信託消滅後不得移轉給私人,一定要移轉至其他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信託於法律上之關係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換言之如前文土地所有人如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予受託人,雖然實質上其仍為土地所有人,但於信託關係終了前,對於信託財產之處分權,為受託人之權利。因此如何使信託關係存續中之權利義務關係清楚規範,特別是受託人如無法完成或未依受託目的履行信託契約時,該如何終止該合約,以及如受託人有解散、破產或註銷登記之情形或委託人有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之情形,該如何處理,除有法律規範者外,各該契約委託人與信託人之特殊考量,應於信託契約中,明文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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