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處罰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82條規定: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說明:

本條處罰之客體為「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而非「公益信託」,旨在促使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忠實履行職務,以維公益。有本條所列各款事項,其情節均較為重大,故須加以處罰。

 

台灣信託法第82條針對公益信託受託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當行為提供了具體的處罰條款。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受託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範,並透過制定罰款條款來強化公益信託的管理和透明度。以下是對此條款的逐項解釋與註釋:

 

罰款的範圍:

 

法律規定,當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有違規行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對其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個罰款範圍允許主管機關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彈性地決定罰金金額。

 

具體違規行為:

 

第82條列出了五種可受罰的情況:

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要求受託人必須準確記錄所有財務信息,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透明度。

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保證主管機關能有效執行監督職責,受託人不得阻撓檢查過程。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要求受託人必須誠實報告,不得有欺騙或隱瞞行為。

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強調必須公開且誠實地通報信託活動相關信息。

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受託人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所有正當指示和命令。

 

這些規定的設計旨在防止受託人的不當行為,確保公益信託的操作遵守高標準的法律和道德規範。通過對不當行為的處罰,法律增強了公益信託受託人的責任感,並提升了公眾對公益信託運作的信任。

第82條的存在顯示了法律對公益信託管理和監督的嚴格態度,這不僅有助於維護公益信託的良好運作,也保障了公眾利益不受損害。透過實施這些罰則,法律確保公益信託能夠在正當、透明和負責任的框架內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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