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註釋-使用公益信託名稱之限制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83條規定: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如限制之必要,以杜冒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發生,爰設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

 

信託法第83條針對使用「公益信託」名稱進行了具體的規範,以防止任何未經許可的使用,確保公眾不被誤導。這一條款是為了維護公益信託的誠信和信任度,並防止其名稱被不當利用。以下是對此條款的逐項解釋與註釋:

 

使用名稱的限制:

法律明確禁止未經許可使用「公益信託」這一名稱或任何可能使人誤認為是公益信託的文字。這包括任何試圖模仿或冒充公益信託的行為,目的是保護公眾免受誤導,並維持公益信託名稱的專屬性和嚴肅性。

 

罰款規定:

如有違反上述使用名稱的限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對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個罰款範圍旨在對不法行為施以經濟上的懲罰,以阻止濫用和誤用公益信託名稱的行為。

 

保護公益信託的重要性:

公益信託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通常涉及到社會服務、慈善活動或其他公益目的,因此確保其名稱不被不當使用尤為重要。透過嚴格的名稱使用規定,法律保護了公益信託的嚴謹性和公眾對這些機構的信任。

 

執行和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這一規定,確保所有使用「公益信託」名稱的實體均遵循法律規範,並在必要時進行處罰,以維護法律的威懾力。

 

第83條的設立顯示了法律對於維護公益信託整體形象和誠信的重視,透過限制名稱的使用,避免了可能的欺詐和誤導行為,增強了公益信託在公眾心目中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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