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十條規定註釋-特留分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0條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立之遺囑,而發生效力在施行後者,亦適用之。
說明: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寫遺囑時,不可以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這一條規定意味著,若遺囑是在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前制定,但其效力發生在施行之後,那麼新法中關於特留分的規定將適用於該遺囑。這項規定保證了法律的連續性和預見性,同時確保了遺囑執行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特留分的概念
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必須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財產份額。這一制度旨在保護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大部分或全部財產贈予非法定繼承人,從而剝奪親屬的繼承權。
特留分的目的
特留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平衡遺囑自由與家庭成員間的經濟保護。這個制度尤其保護那些依賴被繼承人生活的家庭成員,確保他們在被繼承人去世後仍有一定的經濟安全。
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
依據民法第1223條: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這些比例確定了各類法定繼承人在面對遺囑時能夠索取的最低財產份額。
民法採取法定繼承主義,對於所有法定繼承人,皆予以特留分,法定繼承人係以繼承之資格而享有特留分,法定繼承權為特留分之基礎,從而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縱為骨肉至親,亦無特留分權。
這一規定的適用涉及計算特留分的基礎數額,此後再根據各法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來確定他們的特留分。這不僅確保了遺囑的法律效力,也保護了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十條的規定確保了在法律施行後發生效力的遺囑,依然能夠根據新的特留分規定來進行處理。這反映了對法律穩定性與適應性的重視,同時也強調了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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