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分割,多人同時擁有一塊土地,土地被抵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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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制度不僅是繼承人明確分配權益的工具,更是解決土地共有與管理困難、解除抵押障礙的重要法律途徑。對於一群人共同持有、而欲單獨使用或處分土地者而言,若非能順利協議處理,訴請法院分割即為解決方案的最後選項。一經分割完成,即可個別管理、自主運用,無需再受其他人行為之掣肘,亦可提升土地之金融與市場流通性,...

  • 部分繼承人可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按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申辦分別共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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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民法與土地法對於繼承人間的繼承關係、遺產所有權的性質及處分方式均有嚴格規定。繼承人雖在繼承開始時即依法取得繼承權,但其對遺產之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狀態,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或依法分割,任何處分行為或權利變更均須遵守法定程序。若欲將公同共有登記變更為分別共有,更需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方得為之,避免產生權利...

  • 生存配偶已經簽署了遺產分割協議書,事後還可以向其他繼承人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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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不屬遺產性質,為生存配偶個別所享權利,原則上可獨立於繼承程序另行主張,但若該配偶已與其他繼承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且協議內容並未就此權利保留請求空間,或事後無法舉證其當時係基於錯誤或不知情簽署協議,則法院有可能認定其已於協議中明示或默示拋棄該項請求,事後不得再另行主張。惟若協議...

  •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轉為分別共有有比較顯著的好處嗎?還是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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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繼承所產生之公同共有關係實為法律上對遺產過渡性質之暫時安排,最終仍應透過協議或裁判分割為分別共有,方能有效落實繼承人各自繼承權利之行使與保障。轉換為分別共有不僅有利於土地利用及經濟發展,更在法律制度上賦予繼承人更具實效的處分與主張空間,因此具有顯著之制度優勢。唯實務上應注意土地分割過程中之登記程序、稅...

  • 若繼承人中有人不出面辦理存款或土地繼承,其他人就無法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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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採「公同共有主義」,遺產在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各人無從單獨處分,也不得獨自享有任何特定部分。若繼承人中有人拒絕出面辦理存款或土地繼承,並非因此所有人皆受阻,其他人仍可循法律程序提起分割訴訟、確認訴訟或占有返還之訴,藉由法院判決或調解書作為合法依據完成繼承事宜。切勿在未經合法程序下擅自處理...

  • 繼承人得於何時及以何方法請求分割遺產?法院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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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繼承人在遇到遺產共有的問題時,首先應確認是否存在遺囑或遺囑所載明的分割方法,若不存在遺囑或分割方法不明確,建議全體繼承人可儘快透過協議方式進行分割,以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複雜糾紛或管理上的困難。若協議無法達成共識,則應透過法院裁判的途徑,民法第1164條、第824條所規範的共有物分割制度,乃在平衡各共有...

  • 如何辦理繼承?繼承登記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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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繼承登記應儘速進行,流程涉及戶政、國稅、地稅及地政機關等單位,需備妥各類戶籍、財產、稅務、印鑑、權狀、協議等文件,程序雖繁但必須嚴謹辦理,方能確保繼承人取得完整產權並合法享有不動產利益,同時避免因疏忽致使繼承關係不清、權利不明或債務牽連等後果,實應慎之又慎,並適時諮詢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辦理,以確保繼承程...

  • 遺產是「公同共有」?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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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遺產於繼承開始時自然進入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此種關係須全體繼承人合意方能終止,並辦理分割與登記程序後,始能具體分得遺產,並取得法律上完整之財產權利。於分割前,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遺產,否則將構成無效,甚至引發訴訟。故為保障各繼承人之權益及避免爭議,應遵循民法規定辦理完整分割程序,確保法律上之正當繼承...

  • 於父母去世前預先拋棄繼承,效力如何?而父母死亡約定拋棄繼承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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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依民法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繼承之拋棄須待繼承開始後方得為之,且應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聲請法院備查,若於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所為之拋棄意思表示,或簽署不主張繼承之協議,無論是否有對價給付、簽署切結書或家庭協議書,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僅具道德效力或私法約定性質,不得作為日後繼承訴訟之抗...

  • 請求裁判分割遺產要一定要分割全部遺產嗎?可以保留部分不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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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採取公同共有主義,因此在遺產正式分割前,繼承人無法單獨處分個別財產,而應以整體方式管理與處理遺產。遺產分割的目的在於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使繼承人能夠獲得獨立的財產權。遺產分割可透過協議或法院裁判方式進行,若無法協議,則可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請求法院依法進行分配。在法院裁判分割案件中,法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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