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偷盜

遺產偷盜

 

遺產偷盜常見的狀況便是偷過戶及盜領事件服務,如年邁父親健康狀況不佳,甚至已老人痴呆的現象。近日發現父親名下不動產,竟均已過戶給弟弟,懷疑是弟弟趁我出國時私自過戶的,父親先前有提到土地要各分一塊給我們兄弟,也發現父親存款有被盜領的情形,甚至有製作遺囑或贈與契約,對於這種情形應如何處理?

 

被繼承人行為能力釐清

首先,如果家中有老人家年紀大頭腦已經不清楚了,或是有智能障礙的家人,那麼往往關於其財產的處分,會發生一些困難,或是也會擔心在外面產生一些債務問題。這個時候就可以考慮透過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免將來產生難以解決的困擾問題。被繼承人死亡前,但其已陷入意識不清之狀態時,偽造被繼承人之遺囑或贈與契約: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責;民事責任方面,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訴請確認遺囑或贈與無效。

 

財產狀況釐清

不幸發生問題,當事人先調閱土地謄本、異動索引確認過戶情形,倘父親在過戶期間已出現記憶模糊、識別能力降低的情形,當時的過戶很有可能是無效行為,弟弟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過戶時,已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因此父親當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已達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或顯有不足之情形,倘有就醫紀錄、相關證人佐證較有利。

 

如果父親當時老人痴呆的現象已經無法表達意思、思考,父親有就醫的話,可向醫院調閱病歷資料,醫院也會依檢察官、法官指令,鑑定父親當時有沒有意思決定的能力,來證明弟弟是否是私自過戶的。此外,也可調閱銀行的匯款單,看取款條、匯款單上面的簽名筆跡是否和父親相同,是否有被弟弟偽簽的可能,還有土地過戶一定地政事務所也有資料,去調閱申請登記文件出來,確認筆跡是否是父親的。是偷偷過戶還是父親過戶給本人有疑義,父親在哪一年發生記憶力大幅衰退是關鍵,且當時辦理過戶時,一般會有代書辦理,代書可以當證人,如果那段期間父親的狀況已經不好,未經父親同意辦過戶的情況很高,但也不排除可能是父親同意,出於真意要過戶給弟弟。實務上常發生的狀況是父母老邁,財產可能會給常常照顧他的那個子女,建議宜透過生前預立遺囑或合法處分財產的方式分配給子女。父母親過去說要怎麼分配財產,都可能因為父親事後隨時改變心意 而做不同處理,因此,也不能排除是父親出於自由意願將土地過戶給弟弟的情形。

 

重點在於需要蒐集證據資料,畢竟地政機關辦理時不一定要本人到場,但需要有本人印鑑證明、委託處簽章,弟弟偽造的話,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刑事有罪,民事也會構成法律行為的瑕疵事由,尤其民事部分不可能雙方代理,有印鑑章、印鑑證明就好往上源去追,看辦理過戶的情形,包含辦權狀、 印鑑證明、代書過戶等。至於代書是否知情,是另一個問題,倘要代書作證,不一定會說謊,但仍應看實際情形個案評估、判斷。灰色地帶可能是要先釐清父親意識不清的情形如果是時好時壞,單就診斷證明也不一定能判斷已經精神喪失。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聲請訴訟登記。近來訴訟登記趨嚴,還是要做假扣押,提存的擔保金不一定要全部土地價值。建議先蒐證,並找弟弟談談,看他說詞如何,否則貿然起訴,可能給對方有彌補瑕疵的空間。

 

刑事或民事法律手段之擇定

民事手段:

 

關於偷盜遺產可一併於遺產分割訴訟中提出,繼承人中之一人於被繼承人死後,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未必發生清償之效果,共同繼承人仍有向銀行請求清償之可能。若該提領人該當債權之準占有人,銀行之給付發生清償效力,則遺產中的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消滅;共同繼承人得向提領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當得利返還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作為遺產分割之標的,進而類推適用第 1172 條扣還之規定,優先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配」給提領存款之繼承人,使其不得再自其他遺產受分配,結果上簡化了其他遺產的共有關係,也減少該提領存款之繼承人的支付能力不足造成其他繼承人無法全額受償的風險(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參見司法院釋字第 771號解釋)。

 

刑事自訴或告訴手段:

 

刑事案件,檢察官會傳喚父親到庭陳述,看其能否能表達意見,且親屬間侵占需要被害人才能提告,又有告訴期間限制、須向地檢提出告發,在父親判斷能力欠缺的情形,建議先聲請監護宣告,並向法院聲請指定你為法定代理人,再為父親提出告訴。聲請監護宣告的期間,會需要帶父親至法院指定醫療院所進行精神鑑定。

 

親屬間的財產犯罪,多為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向檢察官表示希望透過修復式司法的方式,由第三人協助弭平紛爭。親屬間侵占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偽造文書罪則是公訴罪,不過只要對方願意賠償和解,獲得緩起訴或緩刑的機率都很高,所以這部分是不需要擔心的。不一定每次本人都要出庭,但在偵查中第一次開庭,檢察官會針對事實經過再跟當事人確認,所以第一次開庭您還是要到庭。而且開庭時律師會陪同在側,不會讓您孤立無援,而且依心性觀之,一定是對方願意退讓賠償,您才有可能心軟做出讓步。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以被繼承人之名義盜領存款。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等罪責;民事責任方面,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或賠償。繼承人之一如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偽以被繼承人名義制作取款憑條,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其行為自有足生損害於其餘繼承人之虞,至於其所提領之款項是否悉數用作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與其行為是否與刑法第210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4091號判決、91年度臺上字第6659號判決意旨參照)。

 

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縱令於生前曾授權他人為之,亦因其死亡權利主體不存在而授權關係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授權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3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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