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繼承

代辦繼承

 

家人過世,關於遺產的處理千頭萬緒,諸如統計遺產、申報遺產稅、結清銀行帳戶、房屋變更登記、分配遺產...等,因為繼承人原則上是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依法是由繼承人處理為原則,但這些都是重要、繁雜又專業的程序,偶一不察就有遭罰鍰甚至刑事責任的可能,繼承人多會委託專業的律師、會計師、代書等代為處理,相較於,會計師偏重於稅捐方面,而代書則偏向於不動產過戶手續。

 

律師則結合稅捐、過戶及爭訟等三個層面,可視遺產繼承中面臨的主要問題為何而決定專業人士協助。我們律師除了幫您處理文書問題外,最重要的就是協助您一些不會注意或想不到可能涉訟問題。例如,繼承人中(大部分可能是兄弟姐妹)有人不同意分配方式,或是因為繼承人債務問題,辦理遺產共有或有銀行查封的疑慮,並得確認繼承人資格問題,不同於代書僅止於文書作業,律師還會協助您進行訴訟程序。

 

遺產稅

親人過世後除了喪葬儀式的準備,還有財務需要處理,也就是遺產稅的申報。如果往生者的負債大於遺產,遺產的繼承人,還要考量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這些「錢」的問題,最容易造成家庭成員彼此爭執,處理不當甚至衍生許多麻煩的法律問題。事前做好相關準備,才不會在事後勞心勞力,或傷了家族間的感情。省吃儉用、辛苦打拼一輩子所存下來的積蓄,留在身邊擔心將來被課徵龐大的遺產稅,也擔心子女爭產造成不睦,先轉給子女又擔心年老遭遺棄!節稅可以仰賴會計師的協助,但什麼樣的節稅管道及方式,不僅合法,即使未來不幸發生訴訟,也能讓您在法庭上也站得住腳。而遺囑又該如何設立,才能真正杜絕子女爭產的事件發生。

 

人一生工作所賺的錢,除了基本生活開銷,也不外乎買房、買車、投資……名下會有形式不同的財產。這些財物在過世後,除了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外,還需要繳納「遺產稅」。遺產稅的申報時間,在往生者過世隔天的六個月內,由繼承人到往生者所在的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萬一有其他原因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申報,可以至國稅局申請延長時間,以三個月為限。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實務上亦常有民眾因不懂相關遺產稅申報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裁罰巨額罰鍰者。

 

誰是納稅義務人、需要哪些文件?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要去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人,依照先後次序為以下三類。1.遺囑執行人2.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3.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家庭的狀況,如果往生者生前沒有特別指定財產繼承人以外的第三者,來執行遺囑,那麼納稅義務人通常就是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人:按照民法規定,夫妻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之外,遺產繼承順序為以下。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申報遺產稅所需文件:1、遺產稅申報書。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3擇1)3、繼承人中如果有拋棄繼承權者,要附證明影本。4、繼承系統表。5、由其他人代為申報時,要附遺囑或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可以先向國稅申請「財產參考清單」。申請財產參考清單:如果親自申辦,需要攜帶繼承人的身分證、印章,以及被繼承人(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若是委託他人申辦,除了前面提到的文件,還需要委任書,及委任人的印章、身分證。特別提醒,雖然法律規定,遺產在1200萬以下不用繳稅,但還是要在時間內向國稅局申報,以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繼承登記

遺產繼承登記並非不是分割登記,可以由一人辦理並登記予全體繼承人,至於,是公同共有改登記為分別共有,則必須透過協議或判決方式始得為之。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如有拋棄繼承者,並應加附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74.6.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並應加附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需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及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將列冊管理。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遺囑執行

遺囑人得以遺囑之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亦得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受委託者,應於遺囑生效時立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其繼承人。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此種情況,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若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

 

遺囑執行人須依遺囑人之意思為執行。遺囑執行人於執行職務時,若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若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原則上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產管理

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倘若繼承人間雖可協議分割而分別繼承人之持分,但部分不動產或權益願意維持分別共有狀態,共有物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據此,關於遺產管理可由管理內容加以區分:

 

保存行為:

 

所謂保存行為指防止共有物毀損、滅失或其權利免於喪失、限制,以維持共有物現狀為目的之行為。保存行為乃為維持共有物原有效用及價值之行為,不僅對全體蓈有人有利,且多屬時機迫切,須急速為之,共有物原有之效用及價值方足於保全。故依民法第820規定,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因而所支出之費用屬必要費用,得依民法第822向他共有人求償。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改良行為:

 

係指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以增加共有物之效用或價值為目的之行為。改良共有物雖屬有益,但不若保存行為之具有必要性,自不宜共有人單獨為之。依民法第820第1項、第2項規定,除共有人有管理約定外,採多數決為之。因改良行為所支出之費用得向他共有人請求分擔,但若不符民法第820第一項規定時,不僅不得向未同意之共有人請求分擔,亦不得本於不當得利請求償還。

 

利用行為:

 

係指以滿足共有人共同需要為目的,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決定共有物使用收益方法之行為。利用行為與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不同,前者係依民法第820規定,後者應

 

依民法第818規定。若共有人與第三人所訂共有物利用契約,不符民法第820第一項規定者,於該當事人間固屬有效,對他共有人則不生效力。依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因此對於繼承之共有物的出租或其他管理事宜,必須要同意者「過半共有人及持分過半」或「總計持分超過三分之二」時,才能決定出租,同意書要寫租金的分配比例、期間、方式,房東的責任是誰要付,都要寫清楚。另外同意書也只是針對出租而言,不會因此房子就被賣掉。其他繼承權利亦準用上開規定,此即民法第831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以上管理費用負擔均後由全體繼承人負擔,即依民法第822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最後無法達協議亦再請求分割,法律有遺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可以處理這樣的僵局,繼承人透過起分割遺產訴訟,取得屬於自己的持分。其他繼承人超額收取租金,也可以提起不當得利,請求將(5年內的)租金分配給全體繼承人。繼承人隨時可以請求法院進行遺產分割​(台北地院101年家訴字第168號)。​「協議分割」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但「裁判分割」不用全體繼承人同意,就可以進行遺產分割。若繼承人對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共識的話,可以透過法院行使分割,讓自己的權益獲得保障,不會有拒絕協議的人可繼續單獨使用遺產的不公平情形發生,利用分割遺產排除霸佔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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