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是採全面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所謂「概括繼承」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全面的繼承「積極財產」(正值的資產)和「消極財產」(負值的負債),就不能選擇性的表示只要繼成某特定部分的遺產,其他部份就不要繼承。

 

「有限責任」則是,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時資產大於負債,繼承人當然繼承遺產、但若負債大於資產,那繼承人只須要償還資產的數額就可以了,剩下沒還完的部分就不須要再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繼承人只需以所得到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好(民法第1148條第2項),

 

在法定限定的制度下,只要被繼承人有一點資產1繼承人就負有陳報遺產清冊並依債權比例清償的責任。若清償的部分沒處理好,很容易要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就沒有負擔債務的問題。債權憑證借據要造假其實不困難。

 

我們致力於提供高效能和最有效的法律服務。具有長期辦理遺產事件之經驗,無論是專業、或是法律服務領域的理念與經驗,我們都是您最可信賴的法律顧問,限定繼承方式可委由我們協助您辦理。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限定以繼承所得到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後,繼承人固有財產,與繼承財產分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負「有限」的責任。對於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不因為聲請「限定」繼承而消滅。

 

限定繼承之手續

除了應辦理一般戶籍登記、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登記之類,繼承人如欲主張法定限定責任時,還是以知悉其得繼承開始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踐行催告債權人程序,即將法院公文做登報,由債權人申報權利。

 

限定繼承的生效時間是從登報開始隔天算起6個月,這段時間便是法院接受其他債權人做聲明債權的動作,這段時間不能對遺產作處理或清償債務。「法定限定責任」也必須繼承人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實施遺產債務清算程序,才能確保不會拿自己之財產替死者償債!繼承人負無限責任。

 

限定繼承之例外

坊間流傳錯誤觀念,民眾以為不用作任何動作,就可以當然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卻忽略仍然必須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清算流程,此一「陳報遺產清冊」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向法院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讓債權人可以知道被繼承人還有多少資產和負債,並向繼承人主張權利,才能避免被繼承人的隱性債務,否則,繼承人將面臨日後不確定的債務風險,尤其是親子關係疏離的清況。

 

因為被繼承人在外積欠的債務是看不到的,諸如銀行借款、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民間債權等等,會導致用遺產清償之後,還需要拿繼承人自己財產來還的情況(民法第1162條之2)。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0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28條、第130條)

 

民法修正後雖採「法定限定責任」原則,但為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之利益,於繼承人依法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實施清算程序者,始著重保障繼承人權益,但是繼承人未進行上開催告及債務清理程序者,則著重保障債權人權益。

 

任意清償債務:

 

繼承人依民法第1162-2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於被繼承人應受清償而未清償之部分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所受之損害,仍應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即於上開情形,如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金額或造成債權人另受損害時,繼承人必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或賠償責任。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如果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日後如有債權人主張債權時,繼承人必須不斷進行清算,不斷更新各債權人應受清償之比例,當後面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繼承人不可向前面的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部份數額,但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而未獲清償的部份,繼承人卻對後面的債權人要負清償責任,如未獲清償,並應負賠償責任!

 

雖然已採「法定限定責任」,如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那繼承人面對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討債時,必須不斷清算,甚至當遺產都已經被拿來清償後,還必須不斷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債的不利益!

 

繼承人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如債權人於法院清算後才申報債權,而該債權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繼承人也可拒絕清償,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債。

 

不當行為:

 

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繼承人有民法第1163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即必須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繼承人如果要避免被指控「隱匿遺產」情事,最好先向國稅局與壽險公會查證被繼承人財產與保險狀況。

 

開具遺產清冊時,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除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外,請特別注意要加計下列財產,忽略下列財產,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常見例子如1、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2、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瀏覽次數:423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