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爭議

遺囑爭議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行為。遺囑書寫的內容,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寫遺囑之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並須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作成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即民法第1186條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的人才能作成遺囑,若是未滿16歲的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所作成的遺囑是無效的。

 

遺囑之意義

遺囑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就會發生效力的一種無相對人之單獨法律行為,除須符合一般行為能力之限制,如意思表示健全,值得注意,遺囑人需要具備有遺囑能力,即需年滿16歲非受監護宣告之人,就可做有效的遺囑行為,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如未滿16歲,縱使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遺囑無效(民法第1186規定)。

 

遺囑是人生中的大事,可以避免子女糾紛,惟遺囑為嚴格要式之法律行為,即未依法定的方式所訂立者無效,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要件,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是會被法院宣告為無效。

 

遺囑之方式

遺囑有效的前提是要符合遺囑的法律要件。一旦遺囑無效,子女將會產生紛爭,與立遺囑人的初衷相悖。因此立遺囑應慎重看待,避免寫了一分無效遺囑​,而影響遺囑效力​。但是法律規定的遺囑種類總共有五種,視不同的情況應適用不同的立遺囑方式。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任何一種遺囑,都須依照法定方式,才有效力。這五種遺囑中,公證遺囑,應該指定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在公證人面前用講話的方式,表明遺囑所有內容。

 

以最常見的自書遺囑而言,法律上還是有一定內容、格式的規範(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如果在不了解相關規定之情形下亂立遺囑,則生前煞費苦心所預想的規劃,恐怕也會因為遺囑不生效力而流於枉然。立遺囑之前若能先找律師商量,才能保障您人生中最後的交代或安排,不會有所遺憾。

 

以代筆遺囑為例,需符合:(1)口述遺囑意旨,(2)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3)經遺囑人認可後,(4)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5)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或按指印。立遺囑人的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子女)、受有遺產贈與的人,未成年人等,都不可以做遺囑見證人。司法實務一致認為所謂的「口述」遺囑意旨,無須由遺囑人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只要口頭清楚說明遺囑意旨,足以表達其真意,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亦得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經代筆人筆記後,向遺囑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例如就土地之地號、地目、面積、應有部分等細節,詢問陪同之親屬後回答,並參酌攜帶的財產清單,也符合「口述遺囑意旨」要件。因此,公證人要求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唸出確實過於嚴苛。

 

若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基本上兩者並沒有差別。但自書遺囑有非常嚴格的法定要件,實務上常見自書遺囑因某細節遺漏而讓整份遺囑無效,例如錯字怎麼修改?等等的細節問題,很容易使整份遺囑歸於無效。因此由具有法律相關專業的律師來檢視遺囑是否有違法的部分(包括遺囑內容的實體面和遺囑法定之程序要件),來確保遺囑有效成立。另外之後因遺囑有訴訟問題,律師、證人可去開庭作證

 

只要預立的遺囑是有效的,且沒有侵害特留分之情形發生,便可以防止遺產爭奪。很多人都以為自書遺囑很簡單,捨不得花錢公證或請律師代筆、檢視其有效性,最後問題都出在小細節上,卻變成爭訟奪產的把柄。請律師寫遺囑跟公證人見證遺囑,兩個法律上都有效力,取捨於方便性。

 

至於,生前贈與的財產都要算入遺產總額去分配,原則,生前贈與不用算入遺產總額,因為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是憲法上所保障的自由,除非有特定原因,如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只是要留意每年贈與稅的部分。他們所說的部分應該是指生前受有特種贈與而須歸扣的問題,分別為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的贈與,這三種特種贈與在計算應繼分數額時,應先將所受有贈與的利益歸入遺產,再自應繼分中扣除。

 

當事人請律師幫忙寫代筆遺囑,當事人向律師說明希望遺產如何分配、繼承人有誰、自己有哪些重要的財產等資訊,律師就可以先擬定遺囑內容,溝通討論後就可以正式進行代筆遺囑的動作了,當然當事人提供的資訊越詳細,遺囑內官就能更縝密。如果因為路途或急迫而不便到事務所,律師也可以到家裡或醫院進行代筆遺囑。另外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爭議,也可以提供現場錄影的協助。之後遺囑發生爭議,律師會以證人身份到庭。這是律師的作證義務,會向法官說明代筆遺囑之過程,讓法官對這份遺囑之效力做認定。

 

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內容,公證人也不願意辦理,但是遺囑如有違反民法第1187條與第1123條特留分之規定,並不影響遺囑效力,僅係受扣減權利人(即特留分受侵害之人)得類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部分失其效力而已。公證人不會跟你講得太詳細,律師須親自代筆書寫遺囑,因此會針對個案先跟當事人討論,給予具體建議(像是定遺囑執行人等等),避免讓遺囑在繼承時發生爭執和興訟問題。

 

特留分是法律上特別留下來給繼承人之最低保障。也就是法律保障各個繼承人應該拿到最低的遺產比例,其立法理由考量到中國習俗傳子不傳女的之風氣,而導致某些社會問題。遺囑侵害了特留分,遺囑仍有效,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提起訴訟請求拿回被侵害的繼承遺產比例,至於扣減權之行使是自特留分權利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倘繼承人不知繼承情事,則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不得再請求。

 

對於不孝子女不願意給任何遺產,除對於其他繼承人可做生前贈與,除非你可以證明那個兒子有符合法定剝奪繼承權的規定事項,才能不給他半毛錢,一毛錢都不給其實是有困難的。如果兒子拒絕履行扶養義務,也有諸多忤逆的情事,可以在遺囑中詳述這些事情,表示兒子不能繼承。如果有人對預立遺囑者,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經預立遺囑的人表示不可以繼承,那個人便喪失繼承權,例如子女對父母不聞不問、不負奉養之責,父母可以表明將來不分配任何財產給哪一個特定的不孝子女。生前子女所簽拋棄繼承權的切結書並無效力,畢竟繼承尚未開始,無事先拋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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