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管理

信託管理

 

遺產傳承信託是由立遺囑人(委託人)預先訂立遺囑或協議書,並在遺囑或協議書中述明將全部或一部分之遺產,於完成相關稅負(主要是遺產稅)申報及繳納後成立信託,由受託人在其生前或百年後依遺囑或協議書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保障繼承人(受益人)財產安全。律師並非信託業法規範主體,因此,以非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之信託,一般稱為民事信託,「信託財產」就是委託人因辦理信託而移轉給受託人的財產權(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如金錢、金錢債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租賃權或地上權、專利權或著作權或其他財產權。遺囑、協議書結合信託規劃,可依立遺囑人、財產之心願管理生前及身後財產,落實遺族照顧。可規劃受益人領取信託財產之時點及條件,藉由信託延伸其財產管理之意志。

 

避免受益人未具備妥善管理財務的能力,導致遺產遭他人覬覦而被侵占或是在短期內被揮霍一空。並透過信託的方式給予遺產,確保財產傳承。值得注意,若以遺囑訂立須依民法規定辦理。遺囑內容仍受民法1223條,有關繼承人特留分之限制。遺產需先完納遺產稅等稅捐後,由遺囑執行人交付信託。

 

信託意義

依信託法第1條之規定:「信託乃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也就是說,信託關係是委託人將自己財產(動產、不動產等)之部分或全部移轉到受託人的名下,並且由受託人對移到其名下的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將管理、處分財產所得的利益交給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或是完成委託人所指定的目的而言。即是,透過「委託人」(提供財產的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財產規劃需要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標。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目的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信託之委託人於成立「信託」時,可以考慮設置「信託監察人」。

 

依信託法第52條第2項規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前述「訴訟上行為」係指有關事件在法院所為的訴訟行為;而「訴訟外行為」則係指為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之訴訟行為以外的「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確保受益人權益不致受侵害。

 

生前自益及死後他益信託

信託可分為自益信託、他益信託以及公益信託。自益信託即是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他益信託則是委託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公益信託則可能沒有受益人,而是將財產設立信託後,利用該財產達成特定之目的(信託法第69條)。而信託關係之成立,有法定信託以及意定信託,意定信託須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信託法第2條)。由於不動產需進行登記,因此該信託關係若要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則必須進行信託登記(信託法第4條),始得對契約以外之人主張信託關係。因此規劃者可依其需求,於信託人生前進行自益信託,而於死後即轉為他益或公益信託。

 

信託法第12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因此在信託關係中,原則上該信託財產不會被強制執行,僅有在但書規定的三種情形下,有可能得對於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在信託成立前,該信託財產已有抵押權等其他物權存在、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產生之債務或是其他法定事由等等。

 

管理遺產方式

「信託」是用來管理財產的一種方法,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人「委託人」,將財產移轉至「受託人」名下,並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讓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將錢用來照顧「受益人」(信託契約指定要照顧的人)。因此,除非信託人有特別指定方式,否則可委由律師或由繼承人指定之人開立特別帳戶,並於信託人死亡將遺產交付予繼承人。

 

受託人應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原則上應明確劃分,以免混淆。為使受託人善盡其受託責任,俾委託人及受益人瞭解信託事務之狀況,受託人就各信託後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狀況之義務,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受託人為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義務之人;受益人為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如受託人兼為同一信託之受益人,則其應負之管理義務將與受益權混為一體,易使受託人為自身之利益而違背信託本旨之行為,故原則上,受託人不得兼為受益人,更不得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便,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惟如受託人僅係受益人中之一人時,則仍可經由其他受益人督促之,應可防弊,不在此限。

 

信託事務之處理是否妥善,以及受託人是否善盡注意義務,攸關委託人與受益人之利益,委託人或受益人除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外,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狀況,俾能充分發揮監督功能。至於利害關係人(如委託人之債權人、受益人之債權人)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

 

當把財產透過「信託」來管理後,不論是誰想要把錢從「信託」裡面拿出來,都必須符合「信託契約」的規定,不可以任意從信託拿錢出來。透過「信託」可以讓財產獨立且安全的管理,讓自己財產得到更好的保障,相較於遺囑具有僵化性質,信託無非具有彈性,而得實現被繼承人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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