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新聞摘要:
《民法》繼承編31年來首度重大修正!行政院會昨日拍板《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這次也明訂遺產禁止分割處分時間,從10年縮短為5年。《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1985年6月3日修正公布後,首次作出重大修正,攸關人民權益至鉅。修正草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過去曾發生父母針對子女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生前「表示」不孝子女無繼承權,死後卻衍生無法舉證爭議。這次明訂經父母(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喪失繼承權;反之,若子女有悔意,父母願意寬恕恢復其子女的繼承權,必須用同樣的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表示」才可以。子女若故意重傷害或傷害,使父母受重傷,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也將喪失繼承權。對於「細姨囝仔」法律也有保障。例如近年來許多富商巨賈有居住他處的非婚生子女,在其過世後,突然出面請求繼承遺產,但大房並不知其夫有「認領」在外子女,致認領子女繼承資格被否認,而無法繼承財產,未來有權請求訴請確認並回復繼承財產,且自被侵害起15年內有回復請求權,逾期失效(20160401 | 工商時報)。
律師解析:
這次《民法》繼承編的重大修正顯示了台灣法律對於繼承權益和家庭責任觀念的調整。新增的「不孝子女條款」明確規定,如果兒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的行為,並且這些行為可以通過遺囑、書面、錄音或記錄影音等形式被證實,那麼這些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這項修正有助於解決先前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證據問題,當父母生前已表明不孝子女無繼承權,但過去常因死後無法舉證而導致繼承權爭議。現在,透過明確的證據要求,可以更有效地確保父母的意願得到尊重和執行。
此外,對於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也進行了調整。過去,非婚生子女可能因為正室家庭不知情而在法律上遇到繼承困難。修正案確保了這些子女在確認其身份後有權要求繼承遺產,並設定了15年的請求期限,增加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包容性。
這些變更不僅提升了對於家庭責任的法律要求,也增強了對於不同家庭形態中人員的保護,使得法律更加細緻且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這將對台灣社會的家庭結構和繼承觀念產生深遠的影響。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係指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否為重大之虐待,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即應就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予以決定,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咨意剝奪繼承人之地位。
對於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關於行政院會《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這個條款與現行實務見解其實相同,現在已經可以用了,但是法律明文以後,爭議性會比較少。現行法排除繼承權,雖可透過「遺囑」,但還是有可能有代位繼承或特留分之爭議,所以還是將財產信託或其他生前規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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