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冷血弒母 律師:無法判死還可能繼承母親遺產

11 Nov, 2016

新聞摘要:

新北市16歲向姓少年因向生母親索討新台幣6萬元不成,竟夥同好友李姓少年痛下毒手,殺害疼愛他的母親,社會一片撻伐,大批網友也痛斥向男毫無人性,要求法官重判。不過,看在專業律師的眼裡,向姓少年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機率不高,因為他未成年,最多被判20年有期徒刑,若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還可在服刑達3分之1後獲得假釋。

 

據《自由時報》報導…律師周武榮進一步表示,若依現行法律,向姓少年的母親名下有財產,弒母後仍可能得以繼承,非常不合理。目前行政院已在《民法》增列「防不孝條款」,規定在「蓄意殺害或重傷害被繼承人者」等情形下不得繼承,但本條款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他建議相關單位應盡快完成修法,填補法律漏洞(2016.05.25 / 10:58 NOWnews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律師解析:

這個案例揭示了台灣目前法律在處理親屬間重大犯罪行為和繼承權問題上的一些法律漏洞。根據報導,儘管向姓少年涉嫌殺害其母親,但由於當前的法律尚未完全排除犯罪者的繼承權,他理論上仍有可能繼承母親的遺產。

 

這種情形在道德和法律上都顯得非常矛盾,因為它允許一個人從自己的犯罪行為中受益。這正是為什麼律師和法律專家們呼籲修法的原因,以便更嚴格地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一個人應該被剝奪繼承權。例如,新的修法建議在故意殺害或重傷被繼承人的情況下,應禁止犯罪者繼承。

 

此外,向姓少年由於未成年的法律身份,面對的刑事責任和成人有所不同。根據台灣法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通常較輕,且有機會較早獲得假釋。這反映了法律上對於未成年犯罪者更傾向於教育和改革而不是單純懲罰的態度。

 

這起事件也引發了社會對於未成年犯罪和家庭暴力問題的廣泛關注,並可能促使立法機關加快審議和通過相關法律修正案,以堵塞現行法律中的漏洞,並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護。

 

民法為維持社會之倫理道德,避免遺產繼承秩序之混亂,及確保遺囑人之遺囑自由,於民法第1145條設有關於繼承權喪失之規定,對於為該條所定之不法、不道德、不正行為之繼承人,加以民事上之制裁,依法剝奪其為繼承人之資格。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繼承權之喪失,依法定事由可分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當然失權係指繼承人具有法定失權之原因,不待被繼承人為任何表示,即當然喪失繼承權而言,又可分為絕對失權與相對失權。所謂絕對失權,係指繼承人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不法行為時,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故稱之為絕對失權;對之,相對失權係指繼承人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至4款所定之不法行為時,雖不待繼承人之表示,而當然喪失繼承權,但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稱之為相對失權。

 

對於表示失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縱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行為,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生失權之效果,故稱之為表示失權。

 

依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無論修法前後,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不問其有無受刑之宣告)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不問其有無受刑之執行)者。少年冷血弒母皆已經絕對喪失繼承權,換言之,其已非繼承人,財產自應由同順序及後順序繼承人繼承,縱使無其他繼承人(本案最少已經有配偶即繼父)亦得由國家承受此一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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