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新知-遺產稅紛爭未解 兩招自保

06 Nov, 2016

新聞摘要: 

繼承人間若尚有紛爭未解決,台北國稅局昨(5)日提醒繼承人,可以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再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對於繼承的遺產多少會有紛爭,需要時間來解決,台北國稅局教民眾兩招自保。一是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其次,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就不會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加收規費。台北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兩人以上時,就可以申請分單繳納

 

部分遺產稅。而繼承土地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聲請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乙君及育有丙君、丁君、戊君及己君等四名子女,繼承人共五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今年的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乙君可以在9月10日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乙君應繼分五分之一計算分單的遺產稅額為20萬元,乙君在繳納20萬元後,就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過,台北國稅局表示,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乙君仍仍負有繳納義務,及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有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另外,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二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2016-07-06 03:18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解析:

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期限,如期申報遺產稅,恐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繳納遺產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未繳清遺產稅之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依土地法第73條、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地政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等。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但納稅義務人1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繼承人為2人以上,…,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是 遺產稅申報及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本得由繼承人其中一人申報即可,不用會同其他繼承人一同辦理。

 

繼承人間或許因長久不睦,無法短時間內決定遺產如何分配,勿因一時的賭氣,而消極不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遺產稅,如此將面臨財產上的損失。為維護繼承人之權益,應將繼承紛爭暫擺兩邊,申報繳納遺產稅方為明智之舉。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且列管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而遭逕行移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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