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薇安病逝近1年 同性伴侶提告爭遺產
新聞摘要:
星座專家薇薇安去年11月30日因乳癌病逝,得年43歲。薇薇安病逝後,她的身家曝光,父親是聲寶總經理陳連春,她則在世界各地坐擁房產。週刊報導,薇薇安生前的經紀人Nemo,日前控告薇薇安的父母,稱自己是薇薇安的同性伴侶,一起奮鬥置產,但因婚姻平權修法慢半拍,讓她無法分配到薇薇安遺產,因此提告求償。
《鏡週刊》報導,Nemo日前向台北地院遞狀控告繼承薇薇安上億元遺產的父母,要求「清償債務」近千萬,法院將於11月16日開庭審理,此舉也讓薇薇安的同志情曝光。
報導提到,有未具名知情人士透露,薇薇安生前和Nemo在一起10多年,薇薇安父親也知道這段關係,Nemo在薇薇安過世後開始處理她的遺產,認為包括房產、版稅、存款,大多是兩人一起打拚賺來的,但都登記在薇薇安名下,她們兩人是同居共財的同性配偶關係,但受限於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無法依法參與財產分配,因此和薇薇安父親商討。
報導稱,不過薇薇安父親並不認同,只同意付200萬元給Nemo,Nemo無法接受,因此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要求支付968萬餘元。
對此,週刊去電聲寶公司,薇薇安父親的同事說,陳連春相當低調,他女兒身後事鬧上法院,陳連春都沒有對公司透露,連秘書都不知情,因此不會對此說明。而Nemo則未接電話,她的友人說,Nemo在伴侶過世後還要上法院,心裡相當悲痛(自由時報2017-11-01 06:13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律師解析:
這起案件涉及薇薇安與其同性伴侶Nemo的共同財產問題,因為法律上的限制未能使他們的關係得到正式認可。薇薇安過世後,她留下的遺產引起了法律和情感上的紛爭。根據報導,Nemo和薇薇安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並在此期間共同努力累積財產,但所有的財產均登記在薇薇安名下。由於同性婚姻當時在當地未被法律承認,Nemo無法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在薇薇安過世後,Nemo與薇薇安的父親有過協商,父親同意支付200萬元作為解決方案,但這對Nemo來說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她認為自己對於共同累積的財產應有更大的份額。因此,她提出了清償債務之訴,要求獲得968萬餘元。
這個案件凸顯了法律對於非傳統家庭結構的限制,以及當同性伴侶因為法律限制而無法獲得應有的法律保護時,可能會出現的問題。這種情況不僅在財產分配上造成了實質的不公,也給受影響的個人帶來了重大的情感和經濟壓力。隨著社會對同性伴侶關係的逐步認可和法律的進步,這類案件提供了反思和改進現有法律的機會,以更公平地處理這類繼承問題。
這個案件,死者生前應該可以立遺囑方式,並用遺贈方式規劃遺產,這位同性伴侶採取所謂清償債務之訴,雖不知道是否是聽了律師建議,但是這樣一來就是單純民事訴訟,法律上,除非能證明債務關係存在(如借據或交付款項證明),但是基本在遺產法制可以考量的是,基於同性伴侶,可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而由親屬會議酌給其遺產。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判決意旨「…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稱其生有七名子女,張豫汶排行第四,於十八、九歲時踏入演藝界,藝名于楓,其兒女除張豫汶外,或已出嫁或其工作及收入不穩定或尚在求學中。而張豫汶因從事演藝工作而成名,並未出嫁,其工作收入頗豐,奉養父母,供給家用,被上訴人在經濟上仰賴張豫汶,為張豫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且張豫汶生前將其所有台北市…房屋供被上訴人及其弟共同居住,張豫汶則居住於台北市…,因屬上、下層,被上訴人與張豫汶雖非同住,但所差無幾。經查被繼承人張豫汶藝名「于楓」,係國內頗為知名之藝人,收入頗豐,此由其擁有台北市鬧區之系爭高級住宅及賓士高級轎車可知。參以被上訴人與張豫汶居住樓上、樓下十多年,房屋又屬張豫汶所有,復據證人彭洪瑞琴證稱:其與張豫汶係鄰居,被上訴人之生活費用係由張豫汶給付等情觀之,可證被上訴人主張其為張豫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可採信。上訴人又辯稱: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酌給遺產之規定,於直系尊親屬而言,必是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且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而被上訴人擁有坐落高雄市之透天厝一棟及中日公司股票,又有兒子扶養,非不能維持生活,並不符合遺產酌給之規定云云。惟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僅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並未規定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以無謀生能力或不能維持生活為限,上訴人所辯顯然增加該法條所未規定之限制,直接影響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所應享有之權利,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又該法條並無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十九條有關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限制之規定,且民法繼承篇亦無任何條文規定如受酌給人屬直系血親尊親屬,需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是上訴人援引上開條文,認被上訴人請求酌給遺產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云云,顯有誤解,要非可採。再按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上屬於遺產債務,此與親屬之扶養義務,自屬有別,殊不因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與被繼承人兼有其他親屬之撫養義務關係而受影響,蓋以該條立法意旨著重在事實上撫養狀態之有無,與法律上撫養義務之有無,迥不相同,自不能以法律上撫養義務之解釋原則適用於酌給遺產請求權。繼承人於親屬會議決議應酌給遺產時,即無拒絕執行或另引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十九條推翻親屬會議決議之權利。本件張豫汶之親屬會議既決議將張豫汶遺產之二分之一,作為對被上訴人酌給之遺產,上訴人自應受親屬會議決議之拘束。從而,被上訴人依親屬會議決議,請求上訴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伊,並給付二百八十四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因而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廢棄,改判如被上訴人之聲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按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上屬遺產債務,與親屬間之扶養義務有別,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經親屬會議決議酌給遺產者,應由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履行,將酌給物交付或移轉登記予被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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