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原因會造成「繼承權喪失」呢?又或者被繼承人如何不讓繼承人繼承呢?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權喪失」乃依據民法明文規定而為,非被繼承人可恣意剝奪,但被繼承人若有具體事實與證據,可依法透過遺囑或其他合法方式,明確表示排除繼承,法院亦會審酌其表示真意及相關情節,進行實質審查。為避免未來爭訟及財產分配紛爭,建議被繼承人於生前妥善規劃,並保留完整紀錄與證據,以利落實自身財產安排與家庭公平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什麼原因會造成「繼承權喪失」以及被繼承人如何不讓繼承人繼承,必須從我國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著手探討。繼承權喪失是法律對於繼承人行為的一種懲罰與矯正制度,目的在於維護倫理秩序與公平繼承原則,亦即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家庭成員有嚴重侵害時,依法剝奪其繼承資格。
 
所謂的「嚴父出孝子」,重點在於父母在管教小孩時,不應放任小孩,應有所拘束,循循善誘,讓小孩知道怎麼做個價值觀正確且正面的人。而「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講的是家中總是會出個不合群、很有自己想法、不管別人、沒有同理心的成員,大家在日常相處上,當然就不容易,糾紛自然就會多。因為如果當家裡父母的管教不周,又剛好有個不合群的孩子出現時,那「繼承權喪失」的適用機率就會大大增加啦!
 
一個家庭的組成,要融洽的重點就是各成員都有默契的嚴守倫理的底線,一但超越,要再回復以前的狀態,恐怕就不容易!「逆子」對父親或母親不好,小則虐待,大致殺害,要不是管教上從小就出問題,不然就是孩子患有精神上疾病。當這樣的情況發生時,大多人想到的都是刑事部分的處罰,但另一方面,還有「繼承權喪失」的問題。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為「絕對的當然失權」,即無論被繼承人是否原諒,其繼承權即當然喪失,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者;第二種為「相對的當然失權」,即在特定重大行為發生後若被繼承人未原諒則喪失繼承權;第三種則為「表示失權」,亦即須被繼承人明確表示排除其繼承權才生效。
 
「喪失繼承權」並非毫無章法,所以不用擔心「被繼承人」某天心情不好,就直接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利。關於「喪失繼承權」的具體內容,法律有明文規定:「繼承人」只要符合以下民法第1145條中所述行為,就會被剝奪繼承的權利,拿不到半分遺產。 但是,喪失繼承權也別太沮喪,人總難免犯錯,除第1點及第5點,只要「繼承人」最終有被原諒,繼承權便不會喪失。
 
依1145條第一項第1款,若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者,無論是否定罪,亦不問有無原諒,即喪失繼承權,此為最嚴重的絕對當然失權事由。第2款至第4款則為相對當然失權,分別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不法侵害、詐欺或脅迫方式影響其訂立、撤回或變更遺囑,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棄遺囑等行為,此類行為若未獲被繼承人原諒,亦會導致其繼承權消滅。第5款則為表示失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方喪失繼承權。
 
此處的「表示」為不要式行為,理論上不拘形式,可口頭、書面、遺囑、錄音或錄影等方式為之,但實務上為避免爭議,仍以遺囑最為穩妥。

 
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實務上對「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認定逐漸趨於重視精神層面,例如長期不聯繫、不探視、不扶養年老父母、讓其感受極大孤寂與傷害,即使無身體暴力,亦有可能構成重大虐待。例如長期無正當理由不探視、不通訊,導致父母精神痛苦,足以構成重大虐待行為,若父母有明示排除該子女之繼承權,即構成表示失權。
 
至於父母如何使子女喪失繼承權,一方面可透過刑事或民事程序證明其具備1145條所定事由,例如有具體事證證明其有虐待、詐欺、偽造遺囑等行為;另一方面則可於生前即以書面或公證遺囑明確表示排除特定繼承人繼承權,並妥善保存證據如醫療紀錄、社政通報、證人證述等,俾於爭訟時有據可憑。
 
尤其對於第5款表示失權的情形,父母若對某子女失望且認為其不應繼承遺產,應於遺囑中明確說明排除其繼承的原因與事實,並盡可能附上佐證資料,避免日後其他繼承人或該子女提出異議或主張遺囑無效。在此亦須提醒,僅有父母一時氣話、不悅情緒所生的言語表達,若無反覆持續、具體明確之表示與證據支持,在法院審理時未必會認定已構成有效之失權表示。
 
例如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即指出,雖然法律不要求以書面表示,但此種剝奪繼承權的重大法律效果,通常不可能僅有一次性口頭表述,多會有重複陳述、廣泛宣示等情況,故該案未認定繼承權已喪失。因此,為確保排除特定人繼承的效果被法律所承認,最保險的方式仍是立下符合法定要件之遺囑,並清楚記載排除原因。此外,被繼承人若不希望特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可考慮以生前贈與方式將財產分配予信賴之人或設立遺囑信託,由信託受託人依其生前意思辦理遺產分配,避免法定繼承分配帶來之風險與不公平。若已排除特定人繼承權,亦應注意該人是否仍保有其特留分,如欲完全剝奪,則必須符合法律所定的喪失繼承權條件。
 
但也要父母親有「表示」其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才會發生繼承權喪失的效果,若是父母親雖然有表示失權,卻沒有留下錄音、錄影或遺囑等證據,將來在繼承權上爭執時,恐難認定該繼承人有被剝奪繼承權。特別提一下,如果真的要作「表示失權」,請用「遺囑」來作,順便把財產分配一下,一次解決。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瀏覽次數:5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