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因戶主死亡之家產繼承,如戶內僅有女與招婿所生之男子,該男子得否繼承家產?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日據時期若戶主死亡,家內僅有女與招婿所生且冠母姓之男子,該男子依習慣即為第一順位法定推定繼承人,有權承繼家產,其地位受到當時民事習慣之保護與確認,並由內政部與法務部函釋予以承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日據時期因戶主死亡之家產繼承,若戶內僅有女與招婿所生之男子,該男子是否得繼承家產,須從歷史法制、台灣民事習慣與現行民法施行法規定加以說明。
首先,依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亦即,若繼承發生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仍應依當時台灣慣行習俗處理,不適用民法繼承編的相關規定。
其次,民法關於繼承人之資格,原則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其資格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存,如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無繼承權。而繼承人資格的判斷,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為準,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即死亡,仍不影響其繼承地位。
繼承順位部分,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並依第1139條規定,同一繼承順位內,親等近者優先。但若繼承發生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則仍應適用當時台灣在日據時期之習慣。
查台灣在日據時期,家產繼承主要依據戶籍制度與習慣法,戶主制度下之財產繼承依慣例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優先,強調家產的延續與血統繼承之觀念。若戶主死亡,原則上由在家內具有繼承權之男子直系卑親屬繼承,依親等近者優先繼承。若家中無第一親等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則視情況由第二親等之男子直系卑親屬承繼家產。具體而言,若戶主僅有女兒,且該女兒已招贅男子為婿(即招婿入贅),若雙方所生之男子已冠母姓(即招家姓),即視為該家戶內第二親等之男子直系卑親屬。依台灣在日據時期民事習慣,該男子即便親等較遠,因為其為戶內男子直系卑親屬,且已冠母姓(即承襲家戶之姓氏),自得優先承繼戶主家產,成為第一順位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此一習慣法原則旨在確保家族血脈與戶籍之延續,強調家戶財產必須由承繼家名之男子繼續持有與管理,不因親等距離而影響繼承地位。
此外,倘該男子以外,戶內尚有其他具備同等繼承資格之繼承人,例如另一名招婿男子所生且冠母姓之男子,依當時習慣法之規定,該等繼承人間應共同平均分配家產,亦即按人數平均繼承,不因戶內地位或長幼順序而有所差別。
「台灣在日據時期,因戶主死亡之財產繼承,依習慣由在家之男性直系卑親屬共同繼承,且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本件戶主死亡時如無第一親等之男子直系卑親屬,但倘其女與招婿所生之男子係冠母姓(招家姓),自得以次親等之直系卑親屬做為第一依順序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如有2位繼承人則共同平均繼承。」
由此可知,在日據時期民事習慣下,若戶主僅有女兒及招婿所生男子,該男子若已冠母姓,則視為該戶家產之第一順位推定繼承人,有權承繼家產,且即使為第二親等,其繼承地位優先於其他未冠母姓之親屬。
其所以能承繼家產,主要基於以下理由:首先,該男子為戶內在家男子直系卑親屬,符合習慣上繼承人基本資格。其次,該男子冠母姓,已取得延續家戶宗族之法定地位,被視為家戶血脈之延續。第三,習慣法認為家產應傳於在家男子直系卑親屬,確保家戶姓氏與財產一體存續,避免家產外流或戶籍斷絕。
台灣在日據時期,因戶主死亡之財產繼承,依習慣由在家之男性直系卑親屬共同繼承,且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本件戶主死亡時如無第一親等之男子直系卑親屬,但倘其女與招婿所生之男子係冠母姓(招家姓),自得以次親等之直系卑親屬做為第一依順序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如有2位繼承人則共同平均繼承。(法務部104、2、24法律字第10403501520號函)
此類案件處理時,應先確認繼承開始時點、家內親屬構成、姓氏冠用及是否符合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資格,再依當時習慣法或民法施行法相關規範,正確判斷繼承人範圍與應繼分,確保法律適用之正確與財產繼承之安定。
最後,縱然日後繼承爭議仍然可能發生,亦可透過現行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施行法相關規定,依法主張應有權益,並向法院訴請確認繼承人身分或請求遺產分割,以確保自身繼承權利不受侵害,實現家戶財產的合理承繼與法律安定性。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日據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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