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財產無人繼承怎麼辦?
問題摘要:
於早年自大陸來台、因歷史背景或單身狀況而未有繼承人之榮民,在其過世後所遺財產若無人承繼,由退輔會等主管機關依法管理,並得依條例第68條轉交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專款專用於榮民福祉事務。此一制度不僅符合法律規範,也具人道與歷史補償性質,使無人承繼之遺產仍能回饋服務於社會。為避免產生遺產流失或爭議,建議相關繼承人及早主動查詢並依程序辦理,以確保合法權益獲得保障,亦利於國家行政資源之有效運用與民間公益事業之永續發展。
律師回答:
針對大陸來台之榮民過世後無人繼承遺產的情形,我國法律早已設有明確的處理機制,以維護遺產管理秩序,並妥善運用無人承繼之資源,實踐社會公益。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若大陸地區來台的榮民死亡後無合法繼承人,或繼承人身分不明、遲未主張權利,又或繼承人雖存在卻無法處理或管理遺產,則該遺產將由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並辦理後續事務。主管機關於此處指的即為退輔會及相關公部門,負責榮民財產之接管、評估及處分。
一、條例規定
(1)85年修法後
依照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死亡時在台灣地區有遺產,繼承人不明、無人繼承或無人管理者,由主管機關依法管理之。該遺產於本條例施行前即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仍按原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若此類遺產早在本條例施行前(即民國82年7月31日)即已由退輔會等主管機關進行接管,則後續仍依原有模式處理,不適用新修條文所加之限制或時效規範,兼顧制度穩定與實務延續性。
(2)85年修法後
對於過世時間在民國85年9月18日修法生效前的大陸榮民,其遺產若繼承人未能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聲請,則依第68條第2項規定,該遺產得全數或一部移轉至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作為執行公益事務之用途。
此項安排不僅避免無主財產閒置或遭濫用,更體現對榮民群體的回饋精神。該基金會之設立與運作依據明確法律規範,章程由主管機關退輔會草擬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確保資金用途合乎公益目的,並具監督機制。
依退輔會長年執行經驗,該基金會多用於辦理與榮民、榮眷生活有關之社會福利事項,例如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緊急災害救助、生活急難救助、子女教育獎助金等。這些支出經費多數來自無繼承之榮民遺產,在制度設計上實現「資源回饋榮民群體」之精神,使得即便無親屬承繼遺產,仍能發揮社會公益價值。
二、疑似繼承人出現?
實務上,若有親屬或疑似繼承人希望承接該類遺產,仍應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或主管機關提出繼承聲明。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時,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方式向台灣法院表示繼承意思,否則視為拋棄繼承。若在期限內無人聲請繼承,則依第68條規定進入主管機關管理或捐助機制,不得主張追溯回復繼承。
此外,民法第1143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隨時以意思表示拋棄其繼承權。」雖原則上允許自由拋棄,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大陸人民設有更嚴格之期限及程序要求,屬特別法優先於民法適用。因此,大陸地區親屬若有繼承意願,應積極查明在台親屬死亡事實,並在期限內辦妥聲請,避免喪失繼承權。
綜合而言,對於早年自大陸來台、因歷史背景或單身狀況而未有繼承人之榮民,在其過世後所遺財產若無人承繼,由退輔會等主管機關依法管理,並得依條例第68條轉交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專款專用於榮民福祉事務。此一制度不僅符合法律規範,也具人道與歷史補償性質,使無人承繼之遺產仍能回饋服務於社會。為避免產生遺產流失或爭議,建議相關繼承人及早主動查詢並依程序辦理,以確保合法權益獲得保障,亦利於國家行政資源之有效運用與民間公益事業之永續發展。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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