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岸的繼承順位?
問題摘要:
岸繼承順位的制度雖皆以親屬親疏遠近為基礎設計,但在具體適用上存在明顯差異。臺灣以順位明確、配偶固定列入為特色,而大陸則以直系尊卑為主體,並容許具扶養義務之姻親繼承,強調社會實質照顧義務之反映。在跨境遺產處理時,應分別檢視遺產所在地與適用法規,正確理解順位安排及權利義務內容,避免誤解導致法律權益受損。對於無遺囑之情形,更應清楚理解法定繼承結構,並視情況規劃遺產安排,方能兼顧親屬權益與家庭和諧。
律師回答:
兩岸的繼承制度皆以法定繼承順位為基本原則,但兩地在繼承人順位的設計上有明顯差異,實務上如有跨境遺產繼承,必須依遺產所在地適用之法律為準。
一、台灣民法歸定
依據臺灣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次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此一規定明確採用順位制度,且配偶不列入該四順位中,而是無論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存在,皆為當然之繼承人,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若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存在,即不輪到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若無子女,則父母成為遺產繼承人;依此類推。
我國民法並規定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即繼承人須在繼承開始時(通常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者,方具有繼承資格。若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不具繼承權。此外,若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符合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例如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重大虐待、重大侮辱、偽造遺囑等情形,將不再享有繼承資格,並由後順位繼承人遞補承受遺產。
二、大陸民法典規定
在大陸地區,適用的繼承法與我國制度有所不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別的是,大陸繼承法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亦得在第一順位中承繼遺產,為實務操作上常見的特例。大陸並未採行「順位配偶共同繼承」的制度,而是將配偶列入與子女、父母同等地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兩岸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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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順位最大的差異,在於臺灣法律將配偶作為當然繼承人,且與各順位血親共同繼承,而大陸則將配偶與子女、父母並列為同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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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臺灣民法第1138條將祖父母列為第四順位繼承人,而大陸法律將其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顯示大陸法制更強調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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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臺灣繼承法未明文將姻親(如大嫂)納入法定繼承人,而大陸繼承法因特殊扶養義務可擴張至姻親,這是兩地在實體繼承權認定上之重大差異。
在跨境繼承案件中,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者,其繼承權仍應依我國民法規定辦理;但若遺產位於大陸地區,則依大陸繼承法規範。因此,應以遺產所在地決定繼承適用法律。若在臺灣無遺囑者,臺灣法院將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確定繼承人順位與比例;若為大陸財產,則需查明是否存在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並依大陸民法典進行財產分配。
四、小結
綜合而言,兩岸繼承順位的制度雖皆以親屬親疏遠近為基礎設計,但在具體適用上存在明顯差異。臺灣以順位明確、配偶固定列入為特色,而大陸則以直系尊卑為主體,並容許具扶養義務之姻親繼承,強調社會實質照顧義務之反映。在跨境遺產處理時,應分別檢視遺產所在地與適用法規,正確理解順位安排及權利義務內容,避免誤解導致法律權益受損。對於無遺囑之情形,更應清楚理解法定繼承結構,並視情況規劃遺產安排,方能兼顧親屬權益與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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