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嗎?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子女若未經正式收養,與繼父母之間僅為姻親關係,依法無繼承權。唯有透過收養或遺囑等法律手段方能保障其財產利益。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長期扶養、生活照顧事實者,仍可透過扶養費、酬勞或其他民事救濟途徑主張權益。如有繼承或財產安排相關疑問,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規劃,以避免日後爭訟,維護家庭關係與繼承秩序的穩定。

 

律師回答:

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是不少重組家庭常見的法律問題。依我國民法的親屬與繼承制度,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法律關係若未經正式收養,則雙方僅屬姻親,並不具有直系血親或法定親屬關係,依法並無繼承權。繼子女係指父或母與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在父或母與他人再婚後,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形成家庭關係,但這種關係本質上屬於姻親,不構成民法所要求的法定繼承人。

 

一、是否為法定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項各款繼承人中,有數人時,均分之。」由此可知,繼承人必須具備法律上的「血親」身分或收養所形成的「擬制血親」關係,方可列入法定繼承順位。繼子女如未經收養,即不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也不是其他順位繼承人,自不得主張法定繼承權。

 

此外,《民法》第1077條亦明文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只有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正式完成收養登記後,養子女才具有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得依法列為繼承人之一。未收養的繼子女,無論實際生活關係再親密、扶養關係再穩定,都無法自動取得繼承資格。

 

在實務上,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可能形成類似親生子女的扶養照顧關係,此種情形在道德或情感上或許具繼承合理性,但在法律層面卻仍欠缺基礎。若遇到繼父母過世,繼子女誤以為自己有權分配遺產,實際上卻無法列名法定繼承人,往往導致家庭爭產糾紛與訴訟爭議。


 

二、其他方法?

針對這類爭議,在法律上仍有若干補救措施可供思考。

 

(1)首先,若繼父母願意讓繼子女承接遺產,可在生前立遺囑指定由繼子女承繼財產。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產由一人或數人繼承,或為特定遺贈。」亦即,繼子女雖非法定繼承人,卻可成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只要繼父母依法製作有效遺囑,即可達成財產指定傳承的效果,避免未來爭議。

 

(2) 再者,若繼子女確實長期照顧繼父母,提供身體或經濟上的照護,而未獲任何報酬,且繼父母過世後遺產未歸於其手中,則繼子女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繼承人請求「扶養費」或「酬勞請求」,如民法第631條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或以準契約關係主張不當得利等,視情況向法院提出民事請求。

 

實務上亦見法院對此類情形進行實質衡量,若能證明雙方存在長期穩定的生活扶養關係,法院可能酌情認可其扶養報酬請求。但此種請求並非繼承權,而是以特定事實構成的民事債權,與法定繼承人的遺產分配順位並不相同。

 

(3) 因此,為避免繼子女在親人過世後陷入無法繼承且無補償的處境,法律上建議採取以下兩種方法加以保障:一是繼父母於生前正式辦理收養登記,確立親子法律關係,讓繼子女得以列入法定繼承順位;二是繼父母可於生前立遺囑或設立信託,指明由繼子女繼承財產或享有特定遺產分配。如此不僅能保障財產流向,也可減少家庭爭議,讓繼子女在法律上有明確依據主張其權益。

 

三、總結

總結而言,繼子女若未經正式收養,與繼父母之間僅為姻親關係,依法無繼承權。唯有透過收養或遺囑等法律手段方能保障其財產利益。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長期扶養、生活照顧事實者,仍可透過扶養費、酬勞或其他民事救濟途徑主張權益。如有繼承或財產安排相關疑問,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規劃,以避免日後爭訟,維護家庭關係與繼承秩序的穩定。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759條之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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