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對於遺產有無繼承權?
問題摘要:
繼子女原則上對繼父母之遺產不具法定繼承權,僅於依法辦理收養關係成立時始得取得法定繼承人身份,享有遺產繼承權利。若未收養而繼父母希望安排財產予繼子女者,仍可透過遺囑或信託方式為之。至於單純的承認、扶養或照顧,未經法律程序者,並不足以使繼子女取得繼承地位。因此,有此財產規劃意願者,宜及早依法處理,避免將來遺產處理發生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子女是否對繼父或繼母之遺產具有繼承權的問題,必須先從我國民法所承認的法定繼承人身份出發進行說明。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次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由此可知,須與被繼承人具有法律上之血緣關係,或經法定收養程序而成為養親子女者,方可取得繼承權。繼子女與繼父母間僅為姻親關係,並非直系血親,若無法律上有效收養,即不當然具備繼承權。然而,若繼父或繼母願意以法律行為建立正式親子關係,則可透過「單獨收養」方式使繼子女取得繼承地位。
依民法第1074條第2項第1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收養。此規定於民國96年修正前即已明確指出,只要夫妻一方願意收養對方之子女,並經依法定程序辦理,即可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而該子女自完成收養之日起,即與收養人間視同自然生育子女,依法具備繼承資格。行政機關於77年3月31日發布之函示亦進一步說明,即便夫妻一方未與對方共同收養該子女,但由於對方與該子女原本即具備自然親子關係,因此該關係不受後來之收養影響,原生父母與該子女仍具備彼此繼承權。而繼父母與該子女間,若已完成收養,亦依法產生新親子法律關係,並自然而然具備雙方之繼承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仍有一類情況,即繼父或繼母雖未辦理收養程序,卻有長期扶養繼子女、公開承認其為子女、甚至以其子女名義購置財產等行為,是否可作為「認領」或「事實撫育」之依據,以取得繼承資格?在此應特別說明,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及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非婚生子女若經生父撫育,則視為已認領,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然而,前揭規定之適用限於血緣父子間的非婚生情形,並不適用於單純無血緣關係之繼子女。
亦即,若繼子女與繼父母間本無血緣連結,縱有扶養或共同生活事實,亦不得依此主張為認領之替代,除非完成正式收養,否則仍無法取得法定繼承權。因此,如當事人希望繼子女將來能承受遺產,最直接且法律效果最明確的方式就是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收養關係一旦成立,該子女即為收養人之法定繼承人,與親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並可依法繼承其遺產。
若未辦理收養,但仍希望繼子女取得遺產,也可採取遺囑或遺囑信託方式進行財產規劃,於遺囑中明確指定該子女為受遺贈人,或透過設立遺囑信託,將財產指定為其受益來源,惟此類安排仍須注意不得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以免爭議。至於當繼父或繼母過世後,其繼子女若主張繼承權,卻無收養證明,此時法院即會回歸繼承人資格審查,若無合法親子關係或未有收養登記,原則上即難以認定其具備繼承資格。
此外,也不能僅憑生前有稱呼「爸爸、媽媽」,或協助就醫、經濟扶養等行為,主張成立擬制之收養或類似權利,法院仍將以民法規定及戶籍資料為準。
最後再強調,單純的承認「是自己的孩子」之言詞或行為,若未透過正式認領或收養程序,也不會產生繼承法律效果。只有符合法律所規範之認領(針對有血緣但無婚姻之子女)或收養(針對無血緣但願建立親子關係者)程序,始能改變法律上親子關係地位,並進而取得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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