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與父分居 仍可繼承遺產?
問題摘要:
若繼母與父親未辦理離婚,即使已多年分居,亦無涉彼此情感關係或是否共同生活,繼母在法律上仍具配偶身分,依法當然享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除非能證明其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失權事由,否則任何人均無從剝奪其作為配偶應享之法定繼承權。這正體現法律對婚姻制度的形式保障與繼承制度的明確邊界,確保在無失權要件存在的前提下,配偶不因家庭矛盾或外在關係而喪失其基本民事權利,亦促進遺產處理之安定性與可預期性。
律師回答:
關於繼母與父親分居是否仍可繼承遺產的問題,法律上關鍵不在於雙方是否同住或分居多久,而在於婚姻關係是否仍存續,且繼母是否具備繼承人資格。依我國民法體系,只要夫妻婚姻關係未經合法終止,配偶即屬當然之繼承人,得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應繼分參與繼承。此項權利並不因夫妻之間是否分居、是否同住,甚至是否尚有情感交流而有所影響,亦無從以道德或事實婚姻之觀念去否認依法存在之婚姻關係所衍生之繼承權。
一、法定繼承順位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而配偶雖不列於順位之中,卻是與各順位繼承人同時存在時的共同繼承人,其繼承地位是民法特別設計用以保障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在對方死亡時所享有之財產權利。
進一步來說,民法第1144條則規範配偶在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比例,例如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按人數平均,與父母或兄弟姊妹為共同繼承時,配偶得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則為三分之二,若無其他順位繼承人存在,配偶即為唯一繼承人,得承繼全部遺產。
二、是否喪失繼承權
然而,若配偶存在民法第1145條所列之情形,則依法喪失其繼承權。依該條第一項,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訂立、撤回或變更遺囑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訂立、撤回或變更遺囑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其中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是以,除非配偶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並有法定事實基礎與證據支持,否則不得剝奪其繼承權。
三、分居情形
回到繼母與父親分居的情形,實務上常見繼父母與繼子女、前婚子女間產生繼承爭議,但法院判決一貫認為,單純夫妻分居,無論時間長短,亦或彼此生活是否交集,均不影響配偶身分所派生之繼承權。
只要婚姻關係未依法離婚、撤銷或終止,配偶即享有應繼分,不能因家庭不和、情感疏遠等事實狀況而剝奪其權利。實務亦無數見解支持此一觀點,確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應以法律登記為準,而非家庭實際生活型態為依據。
四、小結
因此,若繼母與父親未辦理離婚,即使已多年分居,亦無涉彼此情感關係或是否共同生活,繼母在法律上仍具配偶身分,依法當然享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除非能證明其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失權事由,否則任何人均無從剝奪其作為配偶應享之法定繼承權。這正體現法律對婚姻制度的形式保障與繼承制度的明確邊界,確保在無失權要件存在的前提下,配偶不因家庭矛盾或外在關係而喪失其基本民事權利,亦促進遺產處理之安定性與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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