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遺產 繼子有無權分?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子可否繼承繼母之遺產,須視繼母是否依法辦理收養手續而區別對待。若繼母已依民法完成收養程序,則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繼子遂成為繼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當然具備繼承資格。反之,若僅為因婚姻而產生之姻親關係,繼子與繼母之間並無血緣或收養所生之親屬關係,依法並非繼承順位內之繼承人,故不得主張繼承其遺產。是以,繼子能否繼承繼母遺產,應以雙方間是否成立合法之收養關係為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本件法律問題,首先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

 

一、繼承原則

此繼承行為非需任何積極表示即發生效力,惟繼承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尚屬生存者始有繼承資格,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依「同時存在原則」即不具備繼承人地位。此原則明文見於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判斷繼承人資格應以死亡當時為基準,且繼承人即使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折,亦不失為合法繼承人。


 

二、繼子可否繼承繼母遺產?

(ㄧ)原則

此外關於繼母身故後繼子能否繼承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順位限於血親與配偶,姻親間原則上不具繼承權,繼子亦無法主張繼承繼母遺產。

 

(二)例外

唯一例外為該繼子已由繼母依法辦理收養程序,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亦即若辦理收養,則繼子得以婚生子女身分承繼養母遺產。

 

反之,若無收養關係,繼子與繼母僅為姻親關係,無論是否曾共同生活、彼此間情感親密,亦不得直接主張繼承權。惟若繼母先亡,遺產由生父繼承,再由子女繼承父親遺產,則該部分可迂迴承接而來,屬於生父繼承後所轉繼之遺產,依法無礙。



 

三、結論

綜上所述,繼子可否繼承繼母之遺產,須視繼母是否依法辦理收養手續而區別對待。若繼母已依民法完成收養程序,則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繼子遂成為繼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當然具備繼承資格。

 

反之,若僅為因婚姻而產生之姻親關係,繼子與繼母之間並無血緣或收養所生之親屬關係,依法並非繼承順位內之繼承人,故不得主張繼承其遺產。是以,繼子能否繼承繼母遺產,應以雙方間是否成立合法之收養關係為斷。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法第1077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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