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超過1人,誰可以先繼承?
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以法律明定之順位及比例為分配依據,並以同時存在為成立要件,無論繼承人數多少,皆依法享有共同繼承權,並無人可主張「先繼承」。遺產處理應建立在協議共識與證據基礎上,而非情感判斷或既成事實,避免不當侵害他繼承人權益,也可避免爭產訴訟導致親情破裂之遺憾。在無遺囑或明確財產歸屬文件之情況下,繼承人宜依法共同管理與妥善處置遺產,以法律為準繩,以和為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得以成為遺產的承受主體。判斷繼承人資格的核心依據在於是否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此即所謂「同時存在原則」。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即不具備繼承資格。此外,繼承人必須具備法律所定之行為能力與資格,始得承繼遺產。
我國繼承採順位制度
至於繼承順序,我國民法第1138條明確設有順位制度,區分為四個主要法定繼承順位: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實務上,前一順位存在且未拋棄繼承者,則後一順位將不發生繼承權,唯有在前一順位全體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時,才由後一順位依法承繼,形成遞補式繼承機制。
關於配偶之地位,民法並未將配偶列入上述四個順位之中,係因配偶為特別繼承人,於所有繼承順位中皆得共同繼承,其繼承範圍與比例依與各順位繼承人之搭配而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並存時,依法平均分配遺產;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並存時,先取遺產一半,餘半再由該順位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若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同存時,配偶先取得三分之二遺產,其餘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若四個順位均無人存在,配偶即單獨承繼全部遺產。此種制度設計旨在平衡血親與婚姻關係間之繼承利益,也強化配偶之法定保障地位。
同順為繼承人超過一人應按應繼分比例共同繼承
在繼承人數超過一人之情形下,並無「誰先繼承」的問題,所有具有繼承權之人皆於繼承開始時同時發生繼承效力,各自按應繼分享有對遺產的共同權利。遺產於法定繼承人間構成共有關係,在繼承登記或分割完成前,所有繼承人就全部遺產享有按份共有權,無一人可主張先行取得某特定財產。
此種制度避免遺產在分割前即遭單方支配,亦有助於維持繼承人間財產處分之透明與公平。若有繼承人主張特定財產應由其單獨繼承,則須經他繼承人同意或依法提起分割繼承訴訟,否則不得單方處分該財產。
因此,在繼承人數多元時,並無先來後到之排序,亦無所謂優先繼承之人。每一位繼承人皆依法按份共有遺產權益,任何未經協議或法院裁定即主張優先獲配遺產者,其主張皆不得成立。唯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或依法辦理繼承分割,始能劃定各繼承人對特定遺產之所有權歸屬。在此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佔有、轉讓、變賣或設定遺產上之權利。
結論
總而言之,繼承制度以法律明定之順位及比例為分配依據,並以同時存在為成立要件,無論繼承人數多少,皆依法享有共同繼承權,並無人可主張「先繼承」。遺產處理應建立在協議共識與證據基礎上,而非情感判斷或既成事實,避免不當侵害他繼承人權益,也可避免爭產訴訟導致親情破裂之遺憾。在無遺囑或明確財產歸屬文件之情況下,繼承人宜依法共同管理與妥善處置遺產,以法律為準繩,以和為貴。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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