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與血緣關係有關嗎?!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權與血緣固有關聯,然於法律上更重視形式上之法律關係,尤其婚生推定未經否認者,縱無血緣亦得繼承,惟若須排除此類身分關係,必須先推翻婚生推定,始可影響其繼承人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關於繼承制度所建立的基本前提,在於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存並具有繼承資格。所謂繼承開始,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者為限。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不具繼承權,此即為所謂「同時存在原則」。

 

一、沒有血緣也可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然而,當繼承人是否具備「血緣關係」的條件與法律推定交錯時,實務上常出現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實無血緣關係,卻依然享有繼承權的情形,其關鍵正是婚生推定制度之作用。

 

依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一推定原則乃是為維護家庭秩序及子女地位之安定性,法律上即使實際無血緣關係,亦一律視為配偶所生之子女,除非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並於法律所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否則此婚生推定即具有確定法律效力。依同條第三項,否認之訴須於知悉非婚生事實後二年內提起,若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此可見,縱使實際上無生物學血緣關係,若該子女之身份已依法被婚生推定確立,且未在法定期間內予以否認,其仍享有法定繼承人的地位。換言之,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出生的子女,法律即推定為婚生子女,具有被視為父親血親子女的法律地位,而無需實際驗證其基因血緣。除非透過合法程序成功推翻該婚生推定,否則無論是否有血緣關係,其繼承人資格皆不受動搖。

 

因此,實務上常見有形式上繼承人實與被繼承人無血緣,但因婚生推定未被否認而依法享有繼承權之案例,反映出法律在繼承資格的判定上,並非絕對以血緣為依歸,而是以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為主要基準。

 

二、如何讓沒有血緣的孩子不能繼承?

從而,倘若遺產繼承涉及之繼承人,係於婚姻存續期間受胎並出生,法律即推定其為婚生子女,此一身份得由推定之父或子女於二年內提起否認訴訟加以爭執。若未為否認,其婚生子女之地位即屬既成事實,在繼承法上當然享有法定繼承權。

 

反之,若先依法推翻其婚生推定,則其與被繼承人間即無法定親子關係,自不得列為繼承人。因此,在涉及子女身分是否具有繼承權的情況下,關鍵在於是否先推翻婚生推定,而非僅憑血緣與否作為唯一判準。

 

法律設計如此制度安排,實係基於保護家庭秩序與子女法律地位穩定之考量,亦顯示出民法在繼承制度與親屬關係間,並非僅依血緣自然形成之關係作為判斷基礎,而是強調形式上的法律關係與程序上的確定性。若對於此一婚生推定置之不理,即使在情感或實際認同上認定並非親生子女,一旦該推定在法律上成立,則即具繼承人資格,得依法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財產權利義務。

 

三、結論

因此,若有意排除無血緣之婚生推定子女的繼承權,必須於法定期間內依據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否認訴訟,唯有該訴訟勝訴,推翻婚生身份之法律推定,方能阻卻其作為繼承人之資格。否則縱使生物學上無血緣,亦無損其依法繼承的地位。再者,民法第1062條亦對受胎期間之推定作出規範:「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此係為婚生推定提供時間基準,進一步強化推定之適用範圍與法律穩定性。

 

綜上所述,繼承權與血緣固有關聯,然於法律上更重視形式上之法律關係,尤其婚生推定未經否認者,縱無血緣亦得繼承,惟若須排除此類身分關係,必須先推翻婚生推定,始可影響其繼承人地位。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2條=民法第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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