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後辦理拋棄繼承,還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法律性質不同,拋棄繼承僅影響特定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會波及其他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益,代位繼承乃基於自身固有之繼承權,與父母是否拋棄繼承無涉,因此,即使先辦理父母拋棄繼承,仍可依法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民眾若遇類似問題,應正確認識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區別,並妥善運用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父母死亡後辦理拋棄繼承,還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這個問題,其實關鍵在於「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這兩種制度的性質與法律效果的區別。

 

首先須釐清「拋棄繼承」的法律意涵,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依法向法院明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亦即一併放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依法拋棄繼承後,自繼承開始時起即視為未曾取得繼承人資格,並且不得再撤回,拋棄人之應繼分將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如無其他同順序繼承人,則由次順序繼承人承繼,惟拋棄繼承僅排除對特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並不影響日後針對其他被繼承人繼承權益。

 

至於「代位繼承」則為民法第1140條所明文規定之制度,指的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為繼承其應繼分,例如父母過世,其子女即孫子女得代位承繼祖父母之遺產,代位繼承乃基於法律賦予之固有繼承權,屬於孫子女本身依法享有之原生性權利,並非透過承繼父母之繼承權而來,亦即其繼承權並非經由父母傳遞而來,而是直接針對祖父母發生法律上的繼承效果,並非因父母拋棄繼承而受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按,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僅在應繼分方面代襲之。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對祖之遺產之代位繼承權不受影響。」。 

 

換言之,拋棄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不會影響到未來針對祖父母遺產之代位繼承權利,例如某人因父親在生前積欠龐大債務,於父親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完全放棄父親遺產繼承,但當祖父往生時,該人作為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可依法行使代位繼承權,繼承祖父的遺產,不會因之前放棄父親繼承權而失去繼承祖父遺產的資格,亦即該人得依法主張祖父遺產之應繼分,並無任何法律障礙。

 

實務上亦常見此種狀況,尤其當父母過世時債務多於遺產,子女為免承擔債務風險,多會聲請拋棄繼承,但此一法律行為不會影響其日後針對祖父母之繼承權益,亦即即使先拋棄父母遺產,仍能正常承繼祖父母遺產,當祖父母過世時,依法代位繼承原理,孫子女仍有權繼承其應繼分之遺產,因此若有類似情形,子女可放心先拋棄父母遺產以規避債務風險,並保留日後針對祖父母遺產之繼承權,惟須注意的是,拋棄繼承須依民法規定於知悉可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辦理,若逾期未辦,將被視為承認繼承而失去拋棄權利,此外,代位繼承亦須符合法定條件,僅限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主張,非所有旁系親屬均有此權利,且若祖父母尚有其他子女存活,其繼承人地位亦須依法並存,並按法定比例分配應繼分。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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