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不只是遺產也可能是債務! 相關繼承手續為何?
問題摘要:
繼承並非只是單純財產的承受,其背後牽涉的債務風險亦不容小覷,法律雖提供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保障機制,但繼承人必須及時行使並妥善辦理相關程序,否則即可能因疏忽而遭受不預期的法律責任,尤其在限定繼承下,開具遺產清冊與公示催告程序更是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問題,許多人常抱持著「天外飛來一筆遺產」的浪漫想像,認為只要有親人過世,就有機會分得遺產財富,然而在法律上,繼承並不單純是財產的繼承,債務的繼承,尤其在現行民法制度下,繼承不僅是承受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權利,亦包括其財產上義務。(民法第1148條)
簡單而言,遺產可能是資產,也可能是債務。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及依法定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若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子孫代位繼承,其中特別注意的是配偶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均與其他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只有在無其他順位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承受遺產,然而選擇何種繼承方式,則攸關繼承人日後責任承擔問題,
現行法自98年修法後,明定僅存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兩種方式,已不再區分單純繼承與限定繼承,所有繼承人原則上均為限定繼承,意即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與債務,但債務部分僅以遺產價值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需動用自身財產清償債務,這就是現行「有限責任繼承制度」,同時法律亦保留拋棄繼承制度,繼承人若對債務過重或不願承擔責任,可選擇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拋棄繼承,其效果為自始不具繼承人身分,對遺產與債務均無承擔義務,且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
若選擇限定繼承,則繼承人須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包括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詳列被繼承人之財產、債務等資訊,法院隨即公告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民法第1156條、第1157條),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隨意清償債務,催告期屆滿後,繼承人依債權比例,以遺產為限清償債務,若有債權人未在催告期間內報明,且繼承人亦不知悉者,僅能就遺產剩餘部分行使權利(民法第1159條)。
此外,若繼承人未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命其三個月內陳報,否則繼承人仍須以遺產為限清償全部債務,並不得害及優先權人,若未經公示催告程序即任意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繼承人將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繼承人違反規定,致使債權人未受償,除須負賠償責任外,亦不得主張有限責任保護,且債權人可直接就繼承人自身財產請求清償。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人若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或意圖詐害債權人等重大不當行為,亦不得主張有限責任保護,將承擔完全責任,因此,繼承雖為自然發生的法律效果,但責任重大,繼承人須審慎選擇適合自身狀況之繼承方式,並確實履行法律義務,方能避免不必要之法律風險。(民法第1160條、1161條、、1162-1條、第1163條)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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