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手足趕出家門 不知父母生死如何辦拋棄繼承?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被手足趕出家門、與父母失聯多年,並無法即時得知是否死亡,也不代表喪失拋棄繼承的權利,民法所設的主觀起算點、戶政機關資料申請管道以及法院對繼承人權益之保障機制,皆是為了保護因家庭疏離而處於資訊不對等地位的繼承人,只要能證明於特定時間點始知悉死亡事實,即可依法聲請拋棄繼承,無須懼怕因此承擔債務或錯失時效。若確有困難或遭阻撓,可尋求律師協助,透過法律程序突破資訊封鎖,為自身權益保障鋪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因家庭關係惡劣,被手足趕出家門而長年無法得知父母生死消息,進而無從掌握是否繼承債務的風險,該如何合法辦理拋棄繼承,成為許多被排除在家庭之外的繼承人可能面對的法律難題。

 

父母尚在時,其子女依法屬於將來的法定繼承人,除非有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或被遺囑排除之情形,否則對其遺產及債務具繼承地位。一旦父母死亡,即發生繼承事實,子女自動成為繼承人,無論其與父母或其他繼承人關係是否良好。而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責,屬於限定繼承制度,固然保障繼承人不以自有財產負責,但若所繼承遺產係為重債所包圍、不動產遭查封拍賣或涉及複雜法律糾紛,拋棄繼承仍為實務上常見之選項,目的在於避免後續繼承程序處理或負債糾纏。然而,在被排除於家庭事務之外多年,甚至不知道父母是否死亡、是否除戶、是否已有其他繼承人辦理相關手續時,應如何主張拋棄繼承權利?

 

首先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須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因此該3個月並非自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算起,而是自繼承人「知悉自己有繼承權存在」之時點起算,亦即法律上設有主觀起算點,若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確實不知道父母是否已死亡,則尚未進入3個月期限計算之階段,此時即使多年後才得知父親死亡,只要於得知當日起3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即可,不構成期間逾越。

 

其次,如懷疑父母可能已過世但不確定,可嘗試以自己名義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其戶籍謄本(戶籍除戶資料),只要能提供身分關係並具正當理由,戶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取得資料後即可確認是否已辦除戶登記(即是否已死亡),作為拋棄繼承之必要證據。而在知悉死亡事實並確定係繼承人後,即可依據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並檢附戶籍除戶謄本、法院指定表格等書件送達法院,由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後登記備查即可,通常無需開庭。另方面,如懷疑父母生前曾背負債務,尤其如所述係他人冒用父名對外舉債,更應盡速以繼承人身分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查詢其在各金融機構之借貸紀錄,確認是否存在債務,如查有貸款、信用卡、保證或被強制執行資料,得一併向法院說明並聲請拋棄。

 

若因家人惡意隱匿死亡事實,導致在未得知死亡消息的狀況下錯過期間,將來如遭債權人主張責任,可依該事實爭執尚未起算3個月聲請期間,或主張家人違反誠信原則而致自己無法行使權利,請求法院認定拋棄有效。

 

從實務觀察,被繼承人死亡後有無繼承程序啟動,應由其家人依法辦理除戶登記、遺產申報、繼承登記等,若其中有遺漏某位繼承人,該繼承人仍保有其固有權利,可依法追溯主張。不應因被排除、未參與家庭事務而失權。甚至,有人因戶政不協助提供資料,或手足惡意阻撓而提起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調查死亡事實、甚至聲請死亡宣告程序,以突破資訊壁壘。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適用對象-未成年拋棄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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