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拋棄繼承爺爺遺產 大伯兒可接手繼承?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爺爺過世後子女依法可平均繼承遺產,每人1/4;若奶奶仍在與子女均分。倘若大伯選擇拋棄繼承,其份額將由其餘繼承人平均繼承,並不會由其子女代位承繼。因此,在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大伯的兩位兒子並不會獲得遺產的任何部分。這也是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法律適用上關鍵的差異所在,提醒繼承人及其家屬在做出拋棄決定前,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後果,以免影響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爺爺過世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其子女,皆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41條的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因此,在沒有其他特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爺爺的子女應平均繼承遺產,也就是說每人可繼承爺爺遺產。若爺爺的配偶、也就是奶奶仍在世,則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均等。」在這樣的情形下,繼承人從原本的4人變成5人(包括奶奶在內),因此每個人的應繼分將變成1/5,奶奶與爺爺的子女們平均分配遺產。

 

至於如果爺爺的兒子,也就是大伯,有意願拋棄繼承,則其法律效力便涉及另一層關係,也就是所謂的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的部分,民法第1140條明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這代表只有當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依法喪失繼承權(如犯罪、剝奪繼承權等情形)時,才會發生代位繼承,由該人的子女承接原本的應繼分。

 

然而,大伯若是在爺爺過世之後才拋棄繼承,則適用的是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換言之,從法律上看,大伯自始即視為未曾擁有繼承權。再進一步依據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說,大伯拋棄繼承後,其原本可繼承的1/4遺產份額,將平均分配給其他三位尚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例如三位姑姑)。而大伯的子女,雖然是爺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因為大伯的拋棄繼承不屬於「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代位繼承前提,所以這兩位孫子無法主張代位繼承,也無法承接大伯原本的那一份遺產。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代位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75條=民法第1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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