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自己辦,事前評估不可少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自己辦理固然可行,但不可忽視其潛藏之風險與瑣碎程序,尤其當發現拋棄動機多因「怕負債」時,更應主動向金融機構、國稅局、健保署查調有無遺留債務,再行評估是否應拋棄、限定或接受繼承,避免因貪圖省錢而誤判導致重大損失。律師雖非必要,但若情況複雜或涉及親屬糾紛,仍由律師協助評估財產結構與訴訟風險,以保障繼承人權益。在三個月之限內,時間極為寶貴,若能預作調查規劃並備妥聲請資料,即使自己辦理亦可順利完成,反之若無法掌握流程或時間壓力極大,則宜交由專業處理,以確保程序合法性與效力明確,方為穩妥之拋棄策略。

 

律師回答:

拋棄繼承雖然是繼承人可以親自辦理的法律程序,但在實務操作上絕非單純簽個文件即可,尤其涉及期限、程序、資料完整性與對後續法律風險的掌握,若評估不當,可能錯失拋棄時效,甚至衍生財產損失或訴訟風險。因此拋棄繼承雖可自行辦理,但事前周延調查與審慎評估極為重要。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非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而是自繼承人「知道」其得為繼承人起算,惟實務上為避免爭議,仍建議繼承人自死亡之日起即儘速行動。而實務作業中,應備資料包括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尚未註記死亡者應附死亡證明)、拋棄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章、繼承系統表,以及通知其他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之證明收據,內容繁瑣但對法院判斷合法性有關鍵影響。

 

拋棄繼承雖不需說明或證明遺產或債務多寡,但繼承人仍應事前調查被繼承人是否有遺產債務、是否涉及訴訟或擔任保證人等責任,因一旦誤判,放棄了可能的淨資產或承接無意識的債務,均可能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尤其在信用卡循環債、稅務罰鍰、車禍賠償或借名登記等情況下,繼承人可能在未察覺風險下承擔巨額責任,拋棄雖能排除此類責任,但若時效誤判或程序瑕疵,後果亦十分嚴重。

 

聲請書之撰寫須符合法定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書面須記載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死亡時間地點、知悉繼承時間及其他繼承人基本資料,資料不齊或陳述不明,法院得命補正,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聲請雖可由本人自行辦理,但若資料遺漏、聲請不合程式、拋棄未通知下順位繼承人或逾期,可能致法院不予備查,造成拋棄失效,甚至需另行提起確認拋棄訴訟,自陷訴訟風險與費用。

 

因此,拋棄繼承事前調查重點應包括:

第一,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單,是否有不動產、銀行存款、保險、股票、存放於親友處之財產;第二,債務情形,包含金融機構借貸、信用卡、保證人身分、醫療費用、民刑事賠償責任等;第三,有無未完結訴訟、查封、行政罰鍰、車禍責任等繼續性責任;

第四,是否有其他繼承人已接受繼承,若其未拋棄而已開始繼承處分,亦可能影響本身繼承選擇;

第五,代位繼承人身分評估,如子女拋棄後,是否需其子女(即孫輩)一併辦理。雖法院不審查財產多寡,但當事人若輕率拋棄,不僅可能錯失實質利益,亦可能因程序瑕疵致失其效。

 

亦須特別注意拋棄繼承為「全部拋棄」,不得僅就特定財產或債務為拋棄,否則將不生效力,且民法並未規定得撤回拋棄,原則上一經備查即不得撤銷。對於經濟困難者,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皆有志工協助撰擬聲請狀,亦可申請法律扶助,免繳聲請費並由律師代為聲請,惟須準備相關身份資料與財力證明。

 

自行聲請者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拋棄繼承書狀範例,依範本填寫,準備齊全後掛號寄送法院收發室。惟如遲遲無法院備查函或通知,可主動致電確認,以免誤信送達無效。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方式-清查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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