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往生不知有無負債 不拋棄繼承,有什麼後果嗎?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父親往生後若遺產與債務皆不明,且遺產可能混同自身財產,建議優先辦理拋棄繼承較為安全,避免後續法律糾紛與財產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繼承制度在民國98年修法後,已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原則,現行法下,父親往生後即便子女不辦理拋棄繼承(其他種類繼承人,如兄弟姊妹也是這樣子,原則上也不需擔心父親生前債務會波及自身財產,因為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清償,即使父親留下巨額債務,只要遺產不足清償,超過部分無須動用自身財產償還,不存在傳統「父債子還」問題,不過,若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就會適用限定繼承,繼承人仍必須依民法規定履行程序義務。

 

首先,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56條,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法院會依民法第1157條進行公告,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繼承人不得在期限內償還任何債務,待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必須依比例償還已知債權及債權人報明的債權,並於清償前不得將遺產交付受遺贈人,若違反法定程序,依民法第1161條以下規定,繼承人須負賠償責任甚至超越遺產範圍負擔債務責任。

 

被繼承人財產不明時,可考慮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從資料中可得知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可能有哪些投資、可能存款在那些金融機構,知道這些資訊後再向各相關單位詳查。但國稅局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且資料會有時間落差,故仍須詳實查核。

 

因此,若父親留有現金、存款、黃金等動產資產且不易分辨是否屬遺產,未經拋棄繼承而選擇限定繼承時,混同風險極高,日後資產一旦混同於自身財產,舉證困難度大增,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執行,繼承人即須自行舉證證明所執行財產非屬遺產,否則恐影響自身財產安全,除非債權人無法證明被繼承人上開財產,或繼承人可以輕易舉證,因此若無法明確區隔遺產與自有財產,拋棄繼承,以完全切割繼承關係,避免混同問題。

 

一旦拋棄繼承生效,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自始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該繼承人即不再視為繼承人,所有遺產債務均與其無涉,其最多僅於無其他繼承人接手前暫時代為辦理喪葬事宜,並依民法第1176-1條,負遺產管理義務,僅需以處理自身事務同一注意義務管理遺產直至遺產管理人或其他繼承人接手,若未拋棄繼承,選擇限定繼承則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否則將適用民法第1162-1條及1162-2條規定,繼承人未陳報清冊仍須按比例清償全部債務,且若違反償債規定,債權人得向繼承人追償未償部分,甚至超越遺產範圍負責,故不拋棄繼承雖法律已保障財產分離,但程序義務繁複,若未妥善履行反而可能導致自身財產受影響,尤其當父親留下資產屬動產且與自身財產易混同,風險更高。

 

因此若確定遺產僅存少量現金、無不動產或其他易區別財產,並不清楚有無隱藏債務,保守起見仍優先辦理拋棄繼承,聲請時應備妥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拋棄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等文件,並繳納法院聲請費用,一旦法院核准,即可徹底切割繼承關係,無需再擔心遺產債務問題。

 

至於知悉繼承時間點,依實務見解,繼承人得知被繼承人死亡及自身為繼承人事實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並非以主觀法律認知為準(民法第1174條),若收到親屬通知、戶政機關通報或他人告知時即應注意,若逾期未辦理,僅能依限定繼承程序處理,務必準時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依法償債,以免法律責任。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3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7條=民法第1161條=民法第1162-1條=民法第1162-2條=民法第1163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5條=民法第117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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