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亡拋棄繼承,事後仍可繼承祖父遺產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乃依親等與血緣設計,拋棄繼承僅排除繼承特定遺產之權利義務,並不影響其他遺產或繼承事由下的權利,代位繼承人地位係由法律直接賦予,享有固有的繼承權,並不因先前拋棄繼承行為而失去,因此即使某人年幼時為父辦理拋棄繼承,其成年後仍得依法主張繼承祖父遺產,不僅合法且正當,保障親屬間財產秩序的穩定與公平,民眾若遇類似狀況,宜適時諮詢法律專業,確保自身繼承權益。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所稱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表達不承受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的單方意思表示,亦即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表示放棄承繼所有遺產與債務,無論為正財產或負債,皆不承擔任何繼承人身分所生之權利義務,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惟該拋棄行為應自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除非客觀上無法通知,不在此限,而依同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繼承自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亦即視同繼承人自始未具繼承人身分,並非先承繼再行撤銷。再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將由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則由次順位繼承人承繼;若與配偶同為繼承人且均拋棄時,遺產全歸配偶,如無其他順位繼承人,則適用無人承認繼承規定。

 

然若繼承權係基於代位繼承而來,亦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不受前述拋棄繼承之影響,因為代位繼承係法律明文賦予之繼承權,並非因承受已拋棄之繼承權而取得,性質上屬繼承人自行依法承繼。

 

若某人自幼與祖父母同住,10歲時父母離異,一年後父親過世並已辦理拋棄繼承,現其已成年,祖父去世時,該人仍得依法代位繼承祖父遺產,理由在於民法第1140條已明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中如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且該人父親生前拋棄其父親之繼承權,僅使其不承繼父親遺產,並未影響日後自身基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而享有的固有繼承權,亦不會因此失去依法繼承祖父遺產的資格,故其於祖父過世後,仍得主張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之權利,不因其曾拋棄父親遺產繼承而喪失。

 

實務上,代位繼承係直接基於民法規定所享有之原生性繼承權,與原本繼承人是否拋棄無關,亦即代位繼承人繼承權並非繼承已拋棄繼承人之權利,而是法律直接賦予,並非繼承權傳遞或承受的結果,即便父親已拋棄祖父遺產繼承權,子女仍得依法代位承繼,並不違反民法之規定。尤其在多數案件中,法院亦已確立該見解,代位繼承人僅須符合法定條件即有固有繼承權,父母生前拋棄其他繼承權並不影響日後代位繼承的權利行使,進而保障未成年或成年子女之繼承權益。

 

此外,實務操作上,祖父遺產繼承過程中,如因父親已死亡,孫子女自動成為代位繼承人,若其欲行使拋棄繼承,仍應自知悉繼承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拖延,否則將視為承認繼承。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5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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