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拋棄繼承究竟會如何調查?
問題摘要:
法院就拋棄繼承之調查,並非形式審查而已,而是依職權深入調查繼承人身份、拋棄程序、通知對象與意旨真實性等關鍵事項,其目的在於維護法律秩序與繼承權利義務的明確與穩定,保障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合法權益,並避免因瑕疵拋棄聲請而引發日後更為複雜之繼承爭訟。
律師回答:
關於法院就拋棄繼承應如何進行調查,實務上必須從拋棄繼承的性質、程序、應備文件與法院調查權限進行整體理解。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其應得之遺產及負擔債務的權利與義務,其法律效果為自始不具繼承人地位,而讓其他有繼承順位資格的人得以取代其繼承地位。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而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與第132條則明定,由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並應記載拋棄人、被繼承人姓名與死亡時間、知悉繼承事實時間、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姓名與資料等事項。
法院接獲拋棄繼承聲請後,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包括確認聲請人是否有繼承人身分、拋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與明確、拋棄聲請是否於法定期間內為之、拋棄繼承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其他繼承人是否已知悉拋棄事實等。若聲請資料不完整,法院得命聲請人補正或就特定事項詳為說明,如未補正則可能裁定駁回。拋棄繼承屬非訟程序,法院調查程序並不如訴訟般有爭點整理與攻防,但其基於保護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及整體繼承秩序之穩定,仍須實質審查拋棄聲請是否合法、合時且真意表示。
法院不會製作准許拋棄繼承之裁定,而係以「備查函」方式通知拋棄人與其餘已知繼承人,並依規定進行公告。拋棄繼承聲請時,應備文件包括拋棄繼承聲請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死亡記載應檢附死亡證明)、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章、繼承系統表、拋棄通知收據等。如有已死亡或失蹤之繼承人,應註明其死亡或失蹤之事實及日期;如因特殊情況無法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則應說明理由,法院得視情況裁量是否公告通知。
法院調查內容,實際操作中主要聚焦於:(一)拋棄人是否於三個月法定期間內完成聲請並送達法院;(二)拋棄人是否有繼承人身分(由戶籍資料與繼承系統表判定);(三)拋棄意思表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無瑕疵;(四)拋棄聲請內容是否符合法定書面要件及附屬資料是否完備;(五)其他繼承人之存在與知悉情況;(六)是否涉及拋棄後由其他人取得繼承地位且須通知或公告。法院審查完畢後,若認為合法,將備查後函覆聲請人,並發函通知其他已知繼承人,同時公告拋棄事實,並不另為准許裁定;若認為不合法,則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如不服得提起抗告。
拋棄繼承效力,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係自繼承開始時發生,也就是說,一經法院備查拋棄生效,即視同該繼承人自始未曾繼承,所遺留的繼承權由次順位繼承人依序承受,或若有代位繼承情形,則由代位人取得該地位。此時如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亦相繼拋棄,則由下順序繼承人承受之。惟應注意,次順位或代位繼承人,須於知悉拋棄事實時起三個月內自行聲請是否拋棄,其計算期間非自被繼承人死亡起算。
實務上常見問題包括:拋棄人未通知下順位繼承人、聲請資料記載不全、誤解拋棄與限定繼承之差異等。為確保權利行使完整,建議拋棄繼承人於聲請前即備妥完整戶籍資料、查明所有潛在繼承人資訊,並如實揭露拋棄原因與應通知對象,避免因程序瑕疵致被法院駁回或引起紛爭。另如有財產分散、贈與、保險理賠或債務爭議者,亦應一併考慮其法律效力及拋棄後續影響。最後提醒,拋棄繼承雖可免除承繼債務風險,但一旦經法院備查生效後,即不得撤銷或更改。除非證明係在詐欺、脅迫、重大錯誤下為之,否則法院不會撤銷拋棄。且拋棄繼承並不影響非屬遺產範疇之其他財產請求權,如保險金、撫恤金等,若其性質非屬遺產,則仍可請領。若有疑義或程序繁瑣,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辦理拋棄聲請、通知繼承人及與法院溝通程序事項,以確保權益無虞並減少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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